工作组认为,中国如果要能够巩固已有成果并改进不足之处,就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增加透明度和完善协商机制
在称赞中国针对商业领域的方方面面广泛制定新规则的速度和严肃性的同时,许多公 司强调,中国有必要使这些规则进一步明确。
很多规则表述仍然很模糊,不能完全反映中国入世所作承诺。这些差距使得管理者在履行责任时可以拥有相当大、甚至是过度的灵活性。
而在实践当中,规范的清晰度和可预见性的缺乏会给贸易带来严重的干扰。
例如:
*农业 卫生部颁布的《生物技术食品安全与标注条例》,影响到美国生物技术处理食品的出口。中国既没有按照要求向世贸组织报告这些最新规定,又没有就遵守规定提出具体细则
(参见服务分报告)
*保险规则 尽管中国保监会承诺将提出并严格执行从业公司应该遵守的行业规定细则,但他们没有向公众披露这些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颁布时间
(参见服务分报告)
中国在起草新规则的时候,也应该同相关利益当事人进行磋商。
一些企业认为,政府官员在这方面并没有与他们进行充分的商议,换句话说,政府没有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向他们提供有意义的解释。
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不情愿进行磋商似乎是为保护本国企业而防止或者至少是减缓市场竞争来考虑的。接受国际公认的准则,同相关利益当事人进行协商将有助于中国政府制定规则,革除经济弊病,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中国通过与利益当事人磋商所获得的包括基于他国经验的企业规范模式在内的东西,对中外投资者都大有裨益。美国公司希望这种磋商能够有效地持续下去。
例如:
*直销 中国最近颁布了新规定,对直销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
但是,在采取这一措施之前,中方并没有与受到这些规定影响的公司进行磋商,这有悖于其对世贸组织的义务。尽管中国声称作出这些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但在事实上,它们对从事外源销售和营销服务的公司来说,增加了额外的资本及运营成本。在制定管理体制、规范直销活动的过程中,中国应该与采用这种销售体系的公司进行协商,使新规则既符合国家法律的利益要求,又使公司能够按照国际通行的准则进行运作
(参见服务分报告)
2.独立监管者
合理的经济政策要求,针对某个特定领域制定的规范成为拥有实际权威的独立监管者,它本身不参与市场,也不占有公司的所有权利益。
中国的报道重申了中国的承诺,那就是“除了快递和铁路等运输服务部门外,相关监管部门将同其所管理的任何服务供应商相分离”。
对于中国而言,彻底地遵守其建立独立监管部门的承诺至关重要。比如,即便在前述两个享受豁免的服务部门,中国也有义务遵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而不能打着监管改革的幌子为已有的市场准入设置障碍。例如:
*邮政服务 独立监管者的缺乏(而非仅仅对独立监管的内外干预)已经导致对其他相关世贸规定的违背。
在中国邮政及其他政府实体颁布的通告当中,中国邮政被赋予了授予和保留某些特定业务经营权的权力,然而其自己的商业利益却不受这些要求和条件的影响。这一例子当中的监管者同时又具有市场竞争者的身份
(参见服务分报告)
*电讯 这一行业意识到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监管部门(即一个在结构和财务上同所有电讯运营商相分离的机构)的必要性,只有如此,才能确保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得到公平的对待,同时消费者的权益也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参见服务分报告)
3.商业决策方面的去政治化
在中国以世贸准则和法律准绳为基础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的时候,市场——而非政治——应担当起提供商业决策信息的责任。国有和国家投资的企业仍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中国在非歧视性条款和条件下,为美国和其它国家公司的购买和销售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时,就已经在开始履行他们保证从商业角度出发进行买卖的承诺。
例如:*保险经营许可 中国保证将本着谨慎的原则来颁发新的保险从业执照,并且没有数量上的限制。
然而,自加入WTO以来,执照的颁发却继续依照着原来固有的政治观念,而且手续繁杂,需要经过多次申请和层层审批。
美国公司希望这种体系能够很快地被中国入世承诺中所界定的稳定、客观、透明的新体系所取代
(参见服务分报告)
4.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在加入WTO的时候,中国同意遵守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贸易的有关协议,其中包括修改现行法律,调整管理实践以满足协议要求等具体措施。
尽管中国已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为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制定了量刑依据,但是执法不力,惩戒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这就意味着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还将在很大范围内继续。
在进行执法搜查的时候,对盗版产品具有威慑力的惩罚措施需要以政治意志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为后盾,然而目前在中国这种保障依然缺乏,并且没有什么改变的迹象。
例如:
*知识产权 版权、专利产品与商标等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十分严重。盗版和造假的行为相当普遍,它们冲击着医药、电子、化妆品、汽车配件、烟草、摩托、电影、软件等多种行业。侵权行为给一些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已经达到相当于其中国销售总额的15%至20%的水平
(参见服务分报告)
5.有效的制度维护结构
中国领导人保证履行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然而这些承诺还没有得到制度化的保障,因而不能确保其结果成功。
总体上,由一个部门代表承担对WTO的职责,而具体的功能则仍然是其他部门的事情。任何执行机制如要取得成效,就必须对所有世贸职责的履行有个总体上的协调。
美国政府应敦促中国为WTO有关问题的实施部门建立明晰、有效的制度机制,配备适当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从而让他们能够完成自己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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