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杨联民李刚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月至9月底,上海全市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申请42件,立案38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破产4件,占破产案件立案总数10.52%,计划外破产34件,占破产案件总数89.48%。
非公企业比例上升
据介绍,在今年的破产案件中,非公企业比例上升,商业企业案件增多。与去年不同,今年1至9月,上海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比去年下降24个百分点,而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则比去年上升24个百分点。此外,破产企业涉及行业面继续向工商业各个领域拓展,商业企业破产案件增多。1至9月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商业企业破产案为1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47.37%,其中黄浦区福州路副食品商场破产案是该市法院首次受理的菜市场破产案件。
财产标的额较大
今年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财产标的额比较大,破产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亿元的有7家。其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案是自本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来涉及财产标的额最大的案件,其破产企业资产达到11亿元,负债则达到17亿元。
立案审查透明度加大
今年,该市法院在破产立案审查方面着力加大透明度。有的案件中,法院还根据需要邀请债权人银行参加破产案件立案前的破产预案审查论证,债权人对破产立案有异议的,法院组织认真的审查。如在上海申光毛纺厂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中,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浦东支行向受理申请法院浦东法院提出异议,认为申光毛纺厂有可能破产逃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浦东法院组织申请破产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农行等相关单位对农行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及时消除了农行对申光毛纺厂的疑惑。
债权人推动破产
通过近几年破产程序运作实践,银行等债权人逐渐意识到,在债务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又不可能通过继续经营偿还债务情况下,债务企业及时破产可以减少资产损失从而减少债权人损失,或者可以方便银行等债权人及时处理坏帐。(21B1)
链接一
上海披露四大典型破产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长禄最近向新闻界首次披露了该市近年来的四个典型破产案例。
案例一:1998年,在上海市红星轴承厂破产一案中,针对职工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受理法院进行了专门的司法审计。经审计查明,该厂存在开具大小发票、小金库帐册不全、“招待费数额巨大及虚开发票等情况。法院后来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侦察。
案例二:2000年,在上海市汽车配件总公司破产一案中,经破产审计发现,该公司下属部门在被承包期间,发生了400万元的巨额亏损。同时,职工举报数年前曾有人纵火焚烧公司仓库,意图掩盖犯罪证据。受理法院接到举报后,组织专人赴福建调查该部门业务及亏损情况,查明在该部门被承包期间,与福建三个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且这三个公司都是由一对夫妇投资开办,在汽配公司部门承包结束后被注销。调查结束后,汽配公司清算组根据法院要求将上述犯罪线索向检察机关报案。
案例三:2000年,在上海双爱电器实业总公司破产一案中,受理法院在立案后,要求原法定代表人杨德茂及财务人员签署保证书,保证移交企业全部财产及帐册。杨德茂在签署了保证书后,对曾转移部分破产资产的行为(包括一辆汽车及数十万元存款)仍拒不交待。经查实后,法院将杨德茂妨碍清算的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调查后以杨德茂涉嫌妨碍清算罪向法院提起公述,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查,这是该市法院审理的首例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妨碍清算罪的案件。
案例四:2001年,在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受理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公司部分领导擅自将人民币195万元以奖金的名义发放给职工,有私分公司财产的犯罪嫌疑。法院除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外,还立即召集了该公司的全体职工召开会议,向他们阐明了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性质。在法院的法制教育下,除一名职工无力归还外,其余职工都将所分得的人民币187万元全部上缴。对未归还款项的职工,法院也已开始进入民事执行程序。此外法院发现太租公司部分业务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存在犯罪嫌疑,法院对此正进行审查。
链接二
破产案审理走上新平台
近年来,在一些省、市出现的企业利用破产、兼并、转制等形式逃废债务的现象,特别是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些隐匿资产逃废债务的犯罪行为被揭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发文要求全国各法院严格规范审理破产案件,防止利用破产逃废债务。
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它是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后就破产案件审理第二次作出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得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以及上海法院在学习新司法解释过程中的理解,新司法解释是针对当前一些破产案件中出现逃废债务、职工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问题而作出的规定,其内容主要为:
(一)通过严格规范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增加了当事人对破产程序的若干异议、申诉和上诉程序,加强法院内部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打击借破产之机逃废债务的犯罪行为等措施,从制度上有效地制止破产逃债现象;
(二)通过将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收取的集资款解释为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更加有效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通过建立破产监管与善后管理制度、确定对破产企业投资权益的追收范围和措施、加大对直接责任人员破产法律责任的追究、完善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协调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具体规定,规范破产案件审理;
(四)通过肯定会计师、律师等社会中介服务人员担任破产企业监管组、清算组成员的做法,发挥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在破产清算中的作用,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专业性和中立性。新司法解释为公正高效地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奠定了较强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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