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李柯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开办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近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
《暂行办法》规定,粮食合同收购是指在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生产大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粮食买卖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生产和收购的行为。为保证粮食 收购企业能够预付给生产者一定数额的生产性资金,农发行将向粮食购销企业发放粮食合同收购贷款。这项贷款的管理遵循择优扶持、到期归还、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
《暂行办法》对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凡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从事粮食合同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可作为农发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对象,即借款人。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诚实守信,能如期归还贷款本息,无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现象;二是经营效益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三是与粮食生产大户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收购的粮食必须是适销对路的品种,定价合理;四是有长期稳定的粮食销售渠道,或签订了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并保证粮食销售款按规定及时全额回笼到农发行;五是必须有专人督导粮食生产大户按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品种进行生产,并按期据实向开户行报告粮食播种、生长、收获情况。
《暂行办法》还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贷款支持:一是预付给粮食生产大户的资金中,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超过30%以上;二是借款人预收了一定比例的粮食销售合同定金;三是粮食生产大户参加了自然灾害保险。
《暂行办法》对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期限、利率、方式及额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这项贷款的审批与发放、监管与收回等内容提出了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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