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6日讯 记者田俊荣今天从中国银行获悉:经过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法庭和陪审团的审理,9月10日,联邦法院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诉周强及其关联公司一案作出一审正式判决,要求被告偿还中国银行总金额为1.06亿美元的赔偿及360多万美元的律师费和有关费用的额外赔偿,同时驳回被告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和第三方诉讼请求。
据悉,2001年2月,中行纽约分行委托高特兄弟律师行,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控告周强及其关联公司违约和欺诈银行巨额贷款(3400万美元)的行为。2002年6月17日至7月11日,法庭和陪审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7月11日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决:中行纽约分行对被告提出的违约、不当得利、欺诈、违反信托义务及违反有组织欺诈法案等各项诉讼请求全部成立,被告提起的第三方诉讼请求均被驳回。被告除偿还违约贷款外,还应支付高额惩罚性赔偿。该裁决公布后,虽然被告立即提出了驳回陪审团裁决动议,但经过联邦法院的逐项审理,被告所提各项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说,此裁决不仅全部支持中行的诉讼请求,而且使中行获得了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用补偿,这样的裁决结果是公正的,是符合事实的。
这位发言人同时指出,中国银行将一如既往地要求纽约分行和其他海内外分行,严格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从事经营活动,增强防诈骗的能力,依法维护银行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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