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霖/文
数额巨大的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潜在风险。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除了从存量入手,比如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清理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更重要的是解决流量问题,尽快控制新的不良资产的形成。因此,分析和理解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易纲教授这篇文章从地区经济的角度解释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颇具新意。 在过去的研究中,我们已经知道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一些其他原因,比如国有企业的制度和机制导致的低效率,国有银行的财政功能等,但很少从地区经济的角度去分析问题。
地区经济的视角可以使我们看到很多从其他角度不容易看到的东西。比如易纲教授指出的一个地区的企业部门的所有权结构。这个问题换一个角度看,实际上也就是说,一个地区有多少合格的债务人。假如张三把钱借给了李四,李四不能按合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张三自然可以拿李四的财产来抵债,比如通过破产制度。但如果李四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其实转几个圈本来就是张三的,会发生什么情况?很显然,李四根本不会在乎他能不能还得起债务、会不会破产,张三敢借给他多少,他就敢要多少。张三作为债权人对李四的约束永远不可能是硬约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李四不是一个合格的债务人,因为他没有独立于张三的财产。从经济的意义(而不是法律意义)上来说,国有企业就是这样的李四,人民就是这样的张三。而全国国有企业向国有银行借钱,其实是向国家财政借钱,因为银行的一切损失最后都要财政来兜底。而财政是全国人民的财政。所以,严格来说,国有企业不是合格的债务人。与私营企业作一个对比,这一点就会变得十分清楚。
说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完全是全国人民两个装钱的口袋,似乎也不完全符合事实。有时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也可以争得面红耳赤,这种利益之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银行商业化和企业改革的结果,但很多情况下是国有经济内部的部门之争、中央和地方之争,而不是经济利益完全独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约束。由于国有银行都归中央所有,而国有企业很多属于地方,地方政府保护本地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逃避银行债务,实际上是在争取中央财政的隐性补贴。中央行业部门保护自己的企业的道理也一样。在这个意义上,要使地方政府主动改善地区经济信用环境,需要很强的激励机制,才能抵销隐性补贴的诱惑。
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问题是,在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关系中,地方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其职能,对债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在这方面,虽然地方政府在执法方面的确大有可为,但这首先需要中央政府在立法方面尽快还清欠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破产制度的建设。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在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关系方面,地方政府也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根本的瓶颈约束在于没有一部比较完善的《破产法》,而对非国有企业实施新破产法草案,其实条件是基本具备的。因此,中央政府恐怕需要首先行动。在推进司法独立方面,中央也不是无所作为的。
(作者为世界银行高级企业重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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