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副司长赖小民在天津召开的“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论坛”上宣布,央行对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的比例做出了规定。
根据资本性质和来源的不同,城市商业银行引资比例有所区别:引进的外资所持股份 不能超过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15%,引进的国内机构投资者所持的股份不能超过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的15%,引进的个人投资者所持的股份不能超过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的5%。
赖小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已经有1/3的城市商业银行进行了增资扩股,人民银行正在鼓励各家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通过增资扩股来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赖小民表示,在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的过程中,人民银行鼓励吸引符合入股条件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入股,鼓励引进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商业银行参股。人行已经对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的比例做出了规定。此外,对我国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222个地市,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要求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适时鼓励由当地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成立城市商业银行,只要资本金达到1亿元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人民银行原则上同意组建新的城市商业银行。
赖小民称,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引进外资参股,既能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也将对城市商业银行立足本地、走向全国、融入世界的国际化进程有着深刻的影响。(陈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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