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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赖”遭遇限制消费令 一月还款8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8日 11:00  CCTV《经济半小时》

  “老赖”遭遇限制令(2002年09月17日 22时06分)

  社会上有一种赖账的人,一边说没钱还债,一边却又上宾馆、下舞厅、洗桑拿,日子过得一点不差。有地方,人们把他们戏称为“老赖”。 执法部门对这些不履行法院判决,老是欠债不还的人和单位都很头疼。前不久,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要求“老赖”们在没有还清债务之前,不准有洗桑拿、坐小轿车等高档消费行为。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

  《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一公布就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震动。8月15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21个欠债老不还的“老赖”们发出了《限制令》。《经济半小时》记者到泸州进行了采访。

  根据限制令,凡是欠账不还的老赖们,在没有还清债务之前,不能有高消费行为。根据群众举报和法院掌握的情况,泸县的特新镇政府作为第三责任人一直没有偿还石匠邱万民的工程款,但同时又在2001年添置了辆桑塔纳轿车。

  法院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这个单位至今未履行总额为11.5万元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只能保留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生活费用,其它均属于被执行财产的范围。

  这个限制令规定,特兴镇镇长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没有还清债务之前,不得用公款在宾馆、饭店、夜总会等场所消费;不得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及手机的费用;还有不得购买高档、大额生活、生产、工作用品等;如果违反禁令,一经发现或者举报查实,法院会根据民法有关条款,给与罚款、拘留、乃至刑法的处罚。如果特新镇政府仍然不能还款的话,他们在去年购买的轿车有可能成为被执行的财产。

  镇政府有关人员对此颇有微词:我不是赖账,我们也没有赖账,不应该作为高消费限制这个范畴。是由于经费上的原因,我们没有到位,是这样一个情况。

  特新镇的镇长称,没有偿还欠款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款项到位,镇政府拿不出资金还款: 账上只有900多元.

  对于2001年购进的桑塔纳轿车,财务人员解释说这辆车也不是镇政府的,是本单位的一个司机自己购买的私车,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也是司机个人的名字,平时是他把车租给镇政府来使用的。

  经过法院进一步向车主调查证实,这辆轿车的购车款都是由镇政府的下属部门支付的。

  司机冯得科告诉记者:是计生办的人交钱。

  经过认定,这辆车就是归属于特新镇镇政府的财产。据介绍,一些债务人就是通过这种财产登记到他人名下的方式来逃脱债务的。法院依法对这辆轿车进行了扣押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聂华琪:对于扣押的财务,将依法委托法定的评估进行评估,然后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以后的款用于偿还债务。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限制令》就是通过向债务人施加压力来兑现债权人的权利。记者在泸州采访时经常能听到几年没有追回的欠款在《限制令》发出以后几天就得到了解决。两年前,法院判决龙马潭区副食品公司偿还4万元欠款,多次执行,公司就是不还,而就在《限制令》公布的当天下午,这家公司就主动上法院偿还拖了两年的欠款。

  那么,《限制令》究竟限制了“老赖”们的哪些行为呢?

  《限制令》规定:被限制的个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在宾馆、饭店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租用高档写字楼;不得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不得外出旅游、考察;不得变相高消费;个人不得乘坐出租车、飞机等高档交通工具,不得使用无线电话等高档通讯工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单位报销这些高档交通工具和高档通讯工具的费用;被限制人及其配偶不得出资让其子女就读贵族学校;被限制单位的财务状况须每月定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等等。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法院将对个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隐瞒、包庇者,法院将予以处罚。

  据记者了解,泸州市王达房地产公司是这批“老赖”中最大的欠债户,欠款金额有700多万元,总经理王树林几个月前就到外地躲债去了,几经周折,《经济半小时》联系到泸州市王达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张珂,听听他对“被限制”的感受。

  主持人:张经理,现在你们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就是你公司的总经理,你能和他联系上吗?

  张珂:现在无法联系上。因为在限制高消费令出台之前,他就已经到外地去了。

  主持人:你们公司有没有财产在这次限制令实施的过程当中被执行?

  张珂:有一个轿车进行查封。房子是查封了,一千多万元的房产。

  主持人:这次高消费限制令给你们公司带来了一些什么影响?

  张珂:在社会信誉方面一定会受到影响。举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因为我们在泸州首家跟成都城乡商场进行联合开发,搞城乡王达商场,在泸州还是算档次比较高的。消息出台以后,特别是华西报登了以后,在成都城乡商场的总部马上就来问这个事情。方方面面的压力,方方面面都在询问。

  主持人:对你们个人有些什么影响呢?

  张珂:第一是工资。主要是工资部分,工资部分享受政府最低生活标准。第二个,像我们的轿车不能够使用,还有出租车票、手机使用费,现在都是自己付。

  主持人:现在这样的情况,你们下一步有一些什么样的打算?

  张珂:现在最希望的就是法院尽快地把所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了以后,把欠款偿还债权人,然后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记者在采访中,单位的职工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单位欠债,法院凭什么规定只发给职工最低生活费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认为:单位利润应当侧重解决对外债务,而不能侧重提高福利,职工的福利受限并不意味着失去,一旦单位履行了法律义务,法院将立即解除限制,职工在单位被限制期间没有得到的合法报酬有权得到补偿。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子江谈《限制令》的执行情况

  对于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债务人,泸州中院会解除高消费限制令。泸州市首批被限制对象的债务总额是1100多万元,到现在为止,已经履行和短期内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变现的有800多万元,占了74%,这在过去是无法想象的。为此,记者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子江先生进行了采访。

  主持人:据了解,你们在对江阳区技术监督局进行执行的过程当中,还是碰到了一定的阻力,那么在对政府机关和执法部门实施限制令的时候,你们如何能够做到令行禁止呢?

  杨子江:我们只能是对事,不能够对人。对事就是对他没有履行债务人的义务的时候,我们跟其他债务人一样同等看待,该履行的必须坚决履行,该执行的我们必须强制执行。

  主持人:泸州市中院为什么要向这些“老赖”推出这样一个《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呢?

  杨子江:我们每年要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上万件,但是自觉履行的大概只占30%左右,还有大量案件不能自觉履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以后,只能在80%左右。还有20%以上案件不能履行。在这个情况之下,为了把执行难的问题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就出台了《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

  主持人:你刚才谈到执行难,是难在哪里?

  杨子江:执行难的问题,应该说是经常碰到债务人逃避。我们执行法官对他不认识,哪怕就是对穿而过都不行。所以说我们执行法官执行起来,一个就是我们经常采取零点行动,还有什么夜间守候、定点守候来采取行动。这些都从不同层面反映执行难的问题。

  主持人:那么这个限制令能不能限制住这些“老赖”的赖账行为呢?

  杨子江:应该说这是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压力。它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个是群众对他的监督。因为我们设立了举报电话,并进行了悬赏。这样,债务人感到处处都有眼睛盯住他,他感到担心和害怕。第二就是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特别是通过电视台,我们对一些重点户,就是对一些赖账户进行全案重点跟踪,重点报道。

  记者注意到,除了泸州市以外,其他一些地方法院也先后发出了《限制令》:去年8月,广州东山区法院发布《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12月,烟台市中院出台《限制被执行人超常消费的规定》;今年9月,上海静安区法院也发出《限制令》,同时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居委会、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发放《协助监督函》,请他们监督债务人的高消费行为。

  发布《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的法律依据

  在记者的采访中,被限制的单位和个人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法院发出《限制令》,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经济半小时》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先生。

  主持人:四川泸州中院对欠账不还的人发出《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泸州中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叶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做了这样一个规定:就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过程当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有执行权的。根据这样一个规定,应该说泸州中院限制逃债的债务人禁止高消费这个做法,本身是一个合理的做法。

  主持人:在这个限制令中最重要的就是限制债务人的高消费,那么对于高消费你是如何来界定的?

  叶林:所谓高消费,确实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定义。比如说我们可能会出入一些高档的酒店、宾馆或者是娱乐场所,这毫无疑问是高消费。如果说一个债务人,他本身不仅仅过着奢华的日子,还逃避着别人的债务,看着这些受苦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上的人们,他自己洋洋自得,那么我觉得我们法律的尊严一点都没有了。

  主持人:在解决类似的这种债务纠纷的过程中,你认为法院起到了一个什么样的作用?

  叶林:首先,人民法院本身,它的执行机构应该扮演着一个严肃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这么一个执法者的职能。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我们又不能指望着人民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当中,能够最终或全面彻底地满足债权人的所有要求。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当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的出现,都会使一部分法院的判决的执行遇到很多的困难。

  主持人:那你认为泸州中院的这个举动是不是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叶林:对,因为我们确实从80年代末期开始就一直在讨论执行难的问题。应该说十年过去了,我们在探索一些方法。但是很多的方法是有点望梅止渴,或者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那么通过泸州法院采取的这样一个措施以后,确实我们看到了一些非常有实效的效果,就是那些有钱还得起的债务人积极地在跟法院联系,主动地去还债。这在以前的法院判决执行的过程中应该说是不可想象的。(《经济半小时》记者鄢闻余、陆娟、严静峰、张志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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