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邬帆 综合报道
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与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比,突出了“从严治税”特点,特别引人关注的是在加强税收征管、防范纳税人逃、漏税方面,新《实施细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并对法律责任作了更严厉的规定。
关联企业非法避税将受处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是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对于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措施,《实施细则》提供了四种计算方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收入多少“税眼”监控
被称为“税眼”的税控装置将被推广到每一个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新《实施细则》还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又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国际金融报》 (2002年09月1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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