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3日电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对部分现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据了解,调整的政策主要有三项:
一是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项目额度和投资总额的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即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前,以上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不受产业指导目录和不予免税商品目录的限制,包括进口原材料在内,一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是对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新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经国家有关部门核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况属实的,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予以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为了保证该项政策的延续性,《通知》还规定:在此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如仍需在该项目下继续进口设备的,仍执行免税政策,并在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其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如在该项目下不再进口设备的,则对其此前的产品出口情况不再核查,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至今年10月1日不足5年的,在剩余年份内,国家有关部门将有选择地对其产品出口情况进行调查。对上述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项目的进口设备,此前在进口时直接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是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个案减免进口税项目的申请。除国务院规定的一律不予减免税的20种进口商品外,对进口的生产性原材料以及各地为举办大型活动所需进口的车辆,也将一律不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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