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致是合理的
南方周末:花旗银行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19项发明专利大多属于商业方法类,对于是否给予授权,我国学界尚有争论,原因是什么? 李顺德:按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表述,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是不给予授权专利保护的,商业方法类专利也包含其中。
我国学界的争论分两派:一派支持授权,另一派反对。前者的理由是有利于激励创新活动,而占大多数的反对派则认为,在经济一体化、金融一体化的今天,是不能简单地以是否鼓励创新、促进科技发展为惟一基准的,必须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各国皆如此。
电子商务兴起于美国,美国希望将这种科技优势也就是经济优势保持下去,从而利用保护商业方法类专利的方式,维持现阶段领先的企业或个人。
但如果我们也马上按美国的方法来做,那就不是鼓励创新,而是对本国科技或经济发展的打击了。
南方周末: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国内网上银行市场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但关于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则,国内外并不一致,原因是什么? 李顺德:确切地讲,是大多数国家与美国等少数国家的不一致性。
中国现在这部《专利法》,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1992年、2000年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二次修改主要是参照WTO规则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来做的,这是WTO的基本规则之一,我国在入世谈判中,也做过这方面的承诺。
现在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商标法》,都按照WTO的要求作了修改。因此它基本符合WTO的要求,也符合先前我们加入的一些国际有关知识产权公约的要求。
WTO及国际有关知识产权公约并没有要求对商业方法必须进行专利保护。比如扑克牌作为一种游线方法,不给发明专利授权,但其外观设计、商标则可以授权。
如果将商业方法与软硬件结合,来申请发明专利,是可以授权的。
第二个不一致,体现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实行专利的先发明制,我国等大多数国家实行先申请制,现在美国也有意向后者靠拢。
风险早晚会浮出水面
南方周末:金融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中资银行中并没有受到普遍重视,这是因为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滞后,还是银行的意识跟不上去?这会带来什么后果? 李顺德:我国不是法律滞后,而是社会的意识不足。
我国目前没有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但我们不能不重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中国不保护商业方法类专利,别的国家保护,你要进别的国家市场,要按照人家的规则办事,否则就受制约。
网上银行的发展,同样给中资银行开拓国外市场提供了很好的平台,那么你就得非常重视所涉及各国的专利法规,不要仓促上战场,否则麻烦大了。
就金融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我国金融机构的意识是落后的,风险早晚会表现出来。现阶段,由于外资的主要目标是早些进入中国市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矛盾虽存在,但外方不想现在就捅出来,不想影响他们在中国的政府关系或市场形象。
所谓“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我们应该重视这次“花旗事件”,国内同业应该警醒。
南方周末:专利不但有排他性,还有利他性。据说日本大公司大银行有专门研究专利的战略部门,由于专利被授权后,资料是公开的,日本人就在这些专利的基础之上,开发自己的从属专利,从而获得了所谓后发优势。 李顺德:专利这东西,如果你用心研究它,它会为你所用,迅速地提高你的竞争力;如果你不理会它,早晚会为其所伤。
发明专利的保护分为两类,一类是开拓型专利,又叫基础专利,比如集成电路、电视机、计算机等;第二类是创造性不如第一类,但属于独立的技术方案,这类技术专利往往在前者的基础上改进,但又必须用到基础专利。
在申请时,从属专利与基础专利无关,但实施时,由于从属专利要与基础专利一起实施,因此要向基础专利拥有者交纳许可使用费。具体费用,是根据市场原则以供需双方谈判的方式进行的。日本的做法,对我们是很好的借鉴。
清算与否,看谁脸色?
南方周末:在金融一体化趋势下,您认为我国专利法的走向是什么?就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的规则而言,是否将与美国“同规同矩”? 李顺德:只要经济状况存在较大差距,同规同矩就很难。我们作为一个已加入了世界主要公约组织的国家,肯定要按照公约来办事,仅超出的部分,则会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来制定。美国是发达国家,它的规则符合它的利益,但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利益,所以我们不会盲目跟风。
事实上,只要世界经济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此类专利的保护规则就不可能统一。这是实事求是的判断,是从公平的原则出发的。
因为发达国家对商业方法的开发一般是先于发展中国家的,一旦发展中国家给予授权,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将不公平,对发达国家而言,是最大力度地保护其商业垄断。所以,从这个根本的角度来看,不给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授权,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从根本上来讲,是个经济问题。
南方周末:对于中资银行而言,花旗在这一案例当中的角色,是不是另一个微软呢? 李顺德: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与花旗银行申请的19项专利,在现阶段,还不存在可比性。
因为在我国《专利法》中,微软视窗软件属于被保护之列,所以我们才打击盗版;而后者,前面已提到,商业方法类专利不受保护。但是,不排除以后相关国际公约组织要求保护商业方法的可能,那样的话我们必须履行。倘若如此,中资银行如果又不加以注意的话,则可能存在“清算之危”,向外资银行交纳专利使用费。(马凌 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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