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建兴
日前,本报发表了《怎样看待“富人纳税少”的问题》、《800元的“起征点”会变吗?》两篇记者专访,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今天,本报根据读者来信来电中提到的一些问题,再次访问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近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年增幅高达40%以上,原因何在?
答:一方面,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较快发展的势头,“九五”期间,GDP年均增长幅度为8.26%。伴随着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居民收入水平也水涨船高,从“八五”期间到“九五”期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年均2816.8元提高到5511.7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年均1042.6元提高到2128元,2001年这两项收入又分别提高到6860元和2366元,为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丰富的税源。
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要求,长期不懈地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取得了明显效果。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堵塞税收漏洞,摸索出了一些征管的路子和经验,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每年都迈上新的台阶。特别是在去年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将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秩序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抓,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年增收额达到了205.6亿元的历史新纪录。
此外,由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恢复征税的时间延长,计税利息有较大增长,去年也带来了130亿元的增收。
问:个人所得税在支持社会保障方面有哪些优惠措施?
答:近几年来,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和社会政策目标的总体要求,个人所得税相继在个人住房、医疗、养老、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采取了诸多优惠措施,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和个人的负担,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作出了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将这部分资金专门用于解决低收入者和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和补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
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为何采取这种方法?
答: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并不是我国所特有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税制,征管手段相对还比较落后,因此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而不是区别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基本扣除、单项扣除以及其他扣除。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虽然简单明了,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提高,对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需要作进一步评估,以便为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做好必要的准备。
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如何处理分类税制导致的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税负不等的问题?今后个人所得税制将朝着什么方向改革?
答: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有所不同,主要是采用综合税制模式,此外还有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两种模式。一个国家采用哪种模式,与其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水平有直接关系。综合税制相对于分类税制更为公平合理,但必须具备较高的征收管理水平,尤其是需要普遍采用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和征收管理。1994年实施新税制时,我国还不具备采用综合税制的相关条件,因此采用了简单、透明的分类税制。但是这一税制模式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今后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根据调节高收入的要求和现实的征收管理水平,结合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模式的优点,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方向发展。
《人民日报》 (2002年08月26日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