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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限制令能否断了欠债人的逍遥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8月25日 10:50 北京青年报

  

法院公开发布《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

  谢淑琴

  不还债别想过好日子,四川限制债务人消费

  调查四川《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

  目击法院执行首例《限制高消费令》

  调查时间:2002年8月19日至23日

  调查地点:四川省泸州市

  调查缘由:8月15日下午,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向21个不执行法院判决——欠账久不还的“老赖”们(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下简称《限制令》。它将限制“老赖”们在没有完全偿还债务之前,不准有洗桑拿、坐小汽车等高档消费行为。“老赖”们收到《限制令》后有何反应?此举在债权人和当地群众中反响如何呢?它能否成为法院解决追帐难的一个突破口?-受限的政府机关禁止公款消费

  《限制令》分为2类,第一类是针对个人的;第二类是针对单位的。在第二类中,一些政府机关、执法部门、事业单位和当地著名企业也因为拖欠被执行款而被限制高消费。

  此次被限制高消费的单位有古蔺县二郎镇政府、古蔺县箭竹苗族人民政府、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阳分局、泸县三溪口水库管理所等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和事业单位。

  此外,还有7个在当地著名的大老板和他们的企业。其中有泸州市王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王树林、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晓波等人。

  以上被限制高消费的单位,在未完全偿还债务之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夜总会、桑拿浴室、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舱以上舱位以及使用无线电话等高档通讯工具的费用;不得租赁其所在地区中等条件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每月只能向职工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不得发奖金或其他物品,变相提高待遇;不得组织职工外出旅游、度假、考察;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财务状况须每月定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等。凡违反上述禁令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法院将对个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隐瞒、包庇者,法院将予以处罚。

  -受限的自然人不得使用手机等高档通讯工具

  除了以上单位、企业以外,还有现借调到泸州市公安局工作的刘英、江阳区公民赵万喜、纳溪区公民龚国平、重庆市公民郑贵瑞等10个欠债未还的自然人,也被列入首批限制高消费的“名单”。这些人在没有完全偿还债务之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不得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使用、租用机动车,不得乘坐火车卧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和飞机,不得使用无线电话等高档通讯工具;被限制人及配偶不得新购置房产,未经执行法院准许不得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和购置高档、大额生活用品;不得以多次小额支出方式,购置非急需的家庭用品,变相实行高消费;不得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本人、配偶不得外出旅游、度假;被限制人及其配偶不得出资让其子女就读贵族学校;被限制人及其配偶不得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违反禁令者,一经发现或者举报查实,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令一出,两年债务一朝解决

  两年前,法院判决龙马潭区副食品公司偿还河北省枣庄市副食品公司5万元的欠款。法院多次执行,公司总是推脱,找各种理由拒绝还钱。8月15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向龙马潭区副食品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8月16日上午,龙马潭区副食品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洪友找到执行法官钟龙虎说,法院给我发《限制令》的事,《泸州日报》、《泸州晚报》、泸州电视台都报道了,家里的亲戚、生意上的朋友都问我是怎么回事,弄得我很难堪,生意也不好做了。我现在有两万元钱现金,其余的3万多元,我愿意把别人欠我的债务转让给枣庄。8月16日下午,河北省枣庄市副食品公司驻泸州市的代表在法院办完债务手续后说,真没有想到,拖了两年的债,一发限制令,一天就解决了。但是,并非所有执行都如此顺利,随后记者目击了当地法院执行人员对泸州市技术监督局江阳分局进行了强制执行的过程。

  -18万元的事故赔偿金两年未付

  8月20日下午15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和法警来到泸州市技术监督局江阳分局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并就《限制高消费令》规定的内容做进一步落实。

  2000年8月24日,泸州市技术监督局江阳分局的职工龚国平驾驶单位的小汽车在公路上因为超速造成3车相撞、9人死亡、2人重伤、9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过交管部门的认定,龚国平负主要责任,伤者、死者没有责任。2000年10月1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龚国平所在单位泸州市技术监督局江阳分局赔偿死者和伤者440138.98元。

  两年多过去了,泸州市技术监督局江阳分局还拖欠死者家属、伤者赔偿金185138元。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及死者家属作为债权人经常来法院要赔偿款。其中伤者花果镇的马光庸因为拿不到赔偿款,眼睛的伤不能做手术,视力严重下降,已经看不清楚东西。兴文县的李德阳家在事故中失去两位亲人,因家里困难,拿不到赔偿款,至今没有还清安葬死者时所借亲友的丧葬费用。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多次对泸州市技术监督局江阳分局执行未果后,在8月15日给泸州市技术监督局江阳分局发了《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限制令》法院扣车成功

  8月19日下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第四次来到技术监督局江阳分局,局负责人拿出一个每月还1万元,18个月还清的还款计划。但是10多名申请执行人认为,一个月还款1万元,10几家分下来不过千来元,而自己住在农村,家庭负担重,仅来一次法院就要半天时间和40元的车费,所以这个还款计划遭到申请执行人的拒绝。

  法律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仍按原判决执行。由于案情特殊,泸州中级法院决定该案由两级法院共同执行。8月20日下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和法警第五次来到技术监督局江阳分局。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江向技术监督局江阳分局苏局长说明了该案由两级法院执行的原因,强调了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其仍然使用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交法院扣押,并在5日内向法院申报单位财务状况。

  苏局长等3名局干部不同意将车子交出,苏局长说,现在局里的车子外出了,联系不上司机。在法院将我单位拖欠赔偿款公布于众以后,我们的日子很不好过,单位形象受到影响,职工的福利没有后,情绪波动。我们单位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我单位是吃财政饭的,资金靠上级拨款,没有经济收入。想收走车子,要经过我单位上级的同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江认为苏局长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吴江法官说:“向上级汇报是单位上下级之间内部行政管理的需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社会团体、个人及行政机关的干涉。限制消费令一旦发出,必须严格执行,若浮于形式,让债权人及公众失望,执法环境不仅未因此改善,反而会恶化。现在是法院执行任务,请你协助。”

  16点,苏局长以要向上级汇报为由要求离开单位,法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并且案件正在执行当中,对其要求予以否决,并告之若擅自离开,法院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16点30分,苏局长告诉法官,车子和司机已经找到,17点回单位。

  17点15分,苏局长把桑塔纳2000型轿车钥匙交给法警。17点25分,轿车进入法院地下车库。17点30分法警将车贴上封条。

  至此,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限制债务人高消费执行令》后的首次行动结束。这样的行动在全国法院执行中并不多见。

  -严格限制债务人的高消费行为是否绝情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子江说,近年,泸州两级法院每年受理近万件民事案件中,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只有近30%的当事人能自觉履行,而大部分债务人采用财产登记他人名下、资金体外循环、异地开户、多头开户、单位现金私存,以及推、拖、躲、逃、赖等方法,抗拒法院执行,于是出现单位或个人无财产执行,而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照样请客、送礼、进高档娱乐场所、坐高级轿车、旅游度假的怪现象。有的公司老板在接到法院判决后,服法认帐,但是就是拖着不还钱。每当债权人、执行法官找上门,就哭穷说没有钱。但是平日里这些债务人却是穿着名牌、开着高级车,出入高档饭店和歌厅。这些“老赖”们把人民法院的判决当儿戏,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极为不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法院岂能熟视无睹?

  -《限制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限制债务人高消费有什么法律依据?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卿德华局长说,1999年7月7日,党中央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央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个人和机关单位、企事业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部门、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卿德华局长说,《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举报者可以拿到15%以内的奖金

  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后,如何监督落实呢?法院在公告和媒体上公布了举报电话,希望市民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们进行监督。凡向人民法院举报被限制的“老赖”有人民法院没有掌握的财产,以及“老赖”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等行为,经查属实,对举报人法院承诺将在执行款中给予一定的奖励。举报奖励金额一般在执行款的15%以内。

  -《限制令》是否与其他法律冲撞

  有被执行单位的职工提出,我在单位上班,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我应该按劳取酬,单位欠帐,法院为什么规定只发给职工最低生活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子江副院长认为:单位对外承担义务是一个整体,在对外的债务未履行以前,应当全力偿还债务。此时,单位的利润应当侧重解决对外债务,而不能侧重提高福利,职工的福利受限,并不意味失去,不能形成单位福利保留与债权人债权受损的反差,这也是从内部给单位领导施加压力,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另外,限制高消费有时限,即被限制人一旦履行了法律义务,法院将立即解除对其的限制,职工在单位被限制期间未得到的合法报酬有权得到补偿。

  -文并图/本报特派记者 谢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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