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丁肇文)为了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并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永久收藏和展示、研究等公益性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
根据这一暂行规定,今后凡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 构、个人捐赠、归还的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些文物包括:1949年以前中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及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制品等;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和工艺美术家的作品以及原产于中国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
文物保护专家认为,这一办法将为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国际公约,从境外追索原系从中国劫掠、盗窃、走私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出境的文物回流创造条件。而针对这一办法的出台,京城一些民营博物馆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约而同地表达了希望这一优惠政策扩大到民营博物馆、以利于调动国内各方面积极因素促进文物回流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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