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官员对《财经时报》表示:这属于银行的经营活动,国家不可能因此改变税收政策;资产管理公司诞生的时代已经过去
□本报记者胡海岩
正在积极处置不良资产的国内银行可能有些失望。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 元伟日前明确告诉《财经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并未考虑给予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营活动以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加大处置不良资产的力度,尝试各种抵债资产变现的方式。他们一方面抱怨着处置抵债资产的税负成本太高、变现损失太大,强烈要求国家给予和资产管理公司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在并无优惠政策出台迹象的情况下,马不停蹄地举办各种规模的抵债资产拍卖会,并且在互联网上发布大量抵债资产信息,为其变现牵线搭桥。
外界猜测,银行此举是想用处置的实际结果来迫使国家给予其和资产管理公司一样的优惠政策。而且,上个月也一度传出了乐观的消息:财政部正在考虑给予银行减免税政策。
时过境迁?
不过,杨元伟的一句话等于直接否定了上述消息。他告诉记者,处置抵债资产是银行的一项经营活动,银行要为它的经营活动负责;国家不可能因为银行的经营行为而改变税收政策,也不可能怎样对银行有利就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因此,国家并没有考虑给予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营活动以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收制度改革处处长王道树也明确指出,目前国家不可能给予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一样的税收优惠了。
他认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充当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特殊角色,是在特殊的时期成立的。他们从国有银行接收了1.4万亿元不良资产,其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今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确表示,银行不良资产不会进行第二次剥离。现在的社会大环境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有很大变化,而且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所担当的角色也不相同,因此,国家现在不可能比照特殊时期制定优惠政策。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享有免税的优惠政策,而银行则纷纷抱怨被重复征税。某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介绍,目前银行在接收抵债资产时,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而变现后,又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这种双向征税被认为是重复征税。
“咎由自取”?
对此,杨元伟指出,所谓的重复征税,是银行自己选择的经营行为造成的。当抵债资产的产权过户到银行名下后再变现,就相当于银行进行了一种经营活动,因此需要缴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税。如果银行不把抵债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直接变现,则相当于银行收回贷款,就不需要缴纳上述税种。
税务总局与银行的分歧,在于抵债资产变现是否为银行的经营活动。银行大多认为,那只是收回贷款,而并非另一个经营行为。银行认为它们已经缴纳了一定税费,如发放贷款缴纳印花税、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2000年初,工、农、建、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了“专项请示”,要求处理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变现中税费减免和损失处理问题,并呼吁减免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税费,但是迄今一直没有得到答复。2002年5月27日,财政部曾召集人民银行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保全方面的负责人开会,听取各银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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