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光
“目前,在华外企偷逃税的情况很普遍。许多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致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约300亿元,大概相当于去年中央财政收入的1/30。尽管北京市外企这方面的数字不便透露,但肯定数额巨大。许多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逃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苏处长介绍说,目前外企的主要避税手段是转让定价,也就是关联交易,即跨国企业集团利用全球的关联企业来转移利润,比如用压低出口产品价格的办法来避税。按照目前国内税法的规定,转让定价等行为属非法避税行为,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对于“漏税”等流行的一些说法,苏处长认为从法律字眼上并没有这样的定义:“除了因为计算错误的原因,以及纳税人的原因,都应该属于偷税的范畴。对于偷税,法律上有三年的追溯有效期,应该处以至少一倍以上的罚款。”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地税局有关人士也表达了相同或类似的观点。
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经营行为,但又不按时申报纳税的可以认定是偷税行为。故意偷税达到一定数额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更加严重的则是抗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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