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四日电(记者李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通知,决定自八月一日起,进一步调整和简化部分进出口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局的《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了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将企业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由九十天改为一百八十天。企业出口报关后,预计收汇日期在一百八十天(不含一百八十天)以内的,不再需要向外汇局备案;预计收汇日期 超过报关日期一百八十天的,企业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该《通知》取消了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局对部分进口付汇贸易背景的初步核查,目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进口付汇共有八大类十二种。《通知》取消了“九十天以上信用证、九十天以上托收、九十天以上到货”等三种进口付汇备案手续。企业对外付汇以这三种方式结算的,不需要再到外汇局备案,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通知》还调整了出口核销原始凭证管理规定。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应当留存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涉及进口业务的进口报关单,其余原始凭证可以退企业保存。企业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凭证备查,最低保存期限为五年。
据介绍,中国现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模式,是为了督促企业出口后及时收汇、进口付汇后及时到货,防止逃骗汇而建立起来的事后管理制度。去年下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出台了简化出口核销管理的政策措施,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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