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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博导谢百三诉财政部升级高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7月07日 10:53 财经时报

  诉状指财政部“多花纳税人钱财十几亿”;国库局承认谢初衷良好,但称当时设定利率下限及取消回购皆事出有因

  本报记者张小彩

  上海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谢百三本周再度进京,将对财政部的诉状递到了最高人民法
院。谢同时向此间媒体指称,财政部在2001年发行的第七期国债(010107国债)上“至少多花了纳税人十几亿元钱财”;他所诉的“违法行为”,就是针对财政部为掩盖这一错误之所为。

  去年12月7日,谢曾将这份诉状递交给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指称,2001年7月29日-30日,财政部在交易所市场招标发行20年期国债(代码010107),错误地将利率下限设定为4.25%,这实际上等于在拍卖时制定了一个最高价格。这只国债采用荷兰式招标方式,最后中标利率为4.26%,远高于当时交易所国债2.6%-3.45%之间的收益率标准,并使其受到追捧。市场人士预计开始分销后,这只国债价格很可能会涨到110元。

  谢称,财政部为掩盖这一错误,于2001年8月9日以一纸便函“暂停”了这只国债的回购功能,人为打压价格。谢说,尽管如此,8月20日上市时,这只国债以101.50元开盘,当天涨到103元;此后一路攀升,一个月后涨到108.6元,两个月后达到110元。这说明这只债券利率过高,财政部多花了纳税人的钱。

  谢说,他和复旦几个老师的计算结果是“至少十几亿元”。

  双方各执一词

  据谢去年底首次上诉时指出,财政部在发行销售010107国债中的违法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违约。谢说,根据以前的惯例,所有国库券都可以做回购。财政部在有关发行公告中并未说明这只国债例外。8月7日该国债销售完毕,次日购买债券的资金划入财政部账户,8月9日财政部突然以便函的形式追加了一个通知,取消这只债券的回购功能,使其价格受到压制,影响了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财政部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该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库券可以作抵押。

  第三,谢认为财政部违反了《价格法》,该法明确指出,有五类商品价格在必要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定价或提出指导价格,但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或期货价格不适于此规定。因此,谢依据《行政诉讼法》起诉财政部。

  针对谢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的消息,《财经时报》电话采访了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副局长周成跃。周说,他相信谢“出发点是好的”,是希望国债市场更加完善;同时,对同一问题肯定有多种观点,起诉也是正常的,这是公民的权利。周同时解释了取消回购的原因,他说,当时市场有恶意炒作的迹象,有人用当前国债做回购再买这期国债。而在取消回购前,财政部也开座谈会征求了50多家券商的意见,大家并没有表示反对。

  对于谢有关“财政部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财”的指责,周解释说,20年期国债实际上是为完善中国国债市场发行的创新性的国债。在成熟的市场发行国债当然可以不制定利率下限,市场可以根据二级市场的收益率确定利率,但中国的市场上没有可参照的长期债券二级市场利率,惟一可参照的是早一个月发行的15年期国债,利率为4.69%。另外,当时一部分承销团成员是非竞争性投标,只能投额度而不投利率。为了让他们心中有数,便制定了利率下限。

  据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管圣义博士介绍,当时的国债承销团有60个成员,其中40个是甲类成员,可以参与价格形成,其他20个乙类只能投额度,不参与价格形成。圣不认为4.26%的利率过高。他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参照利率,承销团投标难度会比较大。

  给法律最后一个机会?

  著名行政诉讼法专家应松年表示,不同意多关注财政部暂停010107国债回购的动机。他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说:“不管有多充分的理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你不能在程序上违法。因为只强调动机而忽视程序,就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法律就是要保护程序。”应松年认为,财政部用“司局便函”形式暂停国务院发布的《国库券条例》所规定的国库券“抵押”,是违反程序的。

  应松年说,中国的《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国务院颁布的文件属于行政法规,部门的行政规章与之不一致是不允许的。况且,便函还算不上部门规章,只能称为规范性文件。据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规范性文件如果与法律、法规一致,则有效;不一致,则无效。因此,即使有充分的理由要暂停这只国债的回购,财政部也应提请国务院批准,才符合法律程序。

  去年12月7日,谢将其诉状递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院应在接到上诉材料7日内给予答复,或决定立案,或拒绝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情况复杂,可以先受理,调查清楚不能受理时驳回。但是据谢说,几经催促,至今已经近8个月了,中院既没有受理也没有拒绝,有关人员对他多次电话催问的答复是:“还在请示领导。”

  谢说,由于中院不答复,今年3月1日,他又将材料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院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或发回要求一审法院受理,或自己受理,或者驳回。但至今已过去了3个月,高院的反应仍然是不拒绝也不受理,谢说他们也是在“请示领导”。

  应松年说,法院是最讲究程序的地方。之所以行政部门无法解决的纠纷交给法院,是因为法院更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格按程序办事。如果法院也不按程序办事,那就没希望了。

  谢百三对《财经时报》说,这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是他通过法律渠道所做的“最后努力”;如果仍然没有结果,他将会不遗余力地上书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直到问题解决。谢似乎对这种方法充满信心,他说,他曾给朱镕基写过四封信,有三封都在很短时间内得到了批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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