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习记者郭岚北京报道
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有望年内出台的传闻引起众人关注。但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起草《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位成员告诉记者,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一两年内不可能出台。这位成员表示,中央政府新一轮的人大选举在即,而这样的政策变动得要国家领导批准才可能出台。因此,不论是从全国人大,还是从目前政府的安排上,新个人所得税法立即出来都是 很不现实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涉及到了个人利益,如何调整好个人利益是一个现实的难题。如果稍微解决不好,就会出现一些不良的后果,如社会秩序混乱问题。这位起草人同时表示,个人所得税必须改革,这是不可逆转的事实。不过时间方面,不可能太短。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不是要抛弃以往的分税制,采取现在大家所赞赏的综合税制呢?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个人所得税改革一直以来都在讨论,但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目前来讲,现行的分税制存在很多弊端,但它也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彻底抛弃分税制,就现在来讲,是不可能的。最好的办法就是采取分税制和综合税制相结合。有的地方用分税制,有的地方用综合税制。一定要紧密联系中国的国情,不能走极端化道路。具体来讲就是:
1.改变以往的分类税制,走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路线。综合征收就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这种税制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划入综合征税中,其他类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
2.在坚持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条件下,调整费用扣除标准,适当增加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主要矛盾就是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税收调节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同时,要考虑到住房、教育、医疗等各项改革的深入,使居民支出增加,应当考虑适当地提高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增加扣除项目。
3.调整应税、免税项目,也就是合并性质相同的项目,适当增减免税项目。
4.调整超额累进税率和级距。对分类征税项目继续采用比例税率,对综合征税项目则应当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而体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政策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政策目标,所以在具体税率和级距设计时,应当在不提高最高边际税率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级距,调整中间税率,适当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调高中高收入者税收负担。
5.对综合所得采取预扣预缴、年终申报的征收办法。
6.增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必要规定,如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第三方申报义务人的有关规定。同时随着住房、教育、医疗等各项改革的深入,应适当增加保险费、教育、购房、赡养老人等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
针对当前对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有“劫贫帮富”的嫌疑的批评,贾所长表示很同意这种看法。他说,个人所得税征收一直都是对老实的知识分子、收入不高的人群有用。我国城镇居民的个人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收入。真正的有钱人如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却经常偷税,因为他们有很多的办法如收益与企业成本混在一起。这既加大了收入分配不公,也影响了社会安定,同时又减少了国家财税收入,抑制了大众的消费需求,阻碍了经济的回升。
如何对高收入人群实施监管?贾所长解释说,必须制定一套健全的管理机制,对那些高收入者实施一套较完善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加大监管的力度。目前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工作已经从自查阶段进入检查阶段,税务部门开始对一些高收入人群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后还将对申报的私企老板、金融界从业人员、足球明星、演员、教师等高收入个人,根据《税收征管法》中关于逾期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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