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八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制定并公布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后,一些外资金融机构今天表示,虽然他们还没有看到央行的正式文本,还不便于对此发表评论,但因为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早些时候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其经营行为一直遵守中国央行的有关规定,因此一些条款的变化对其影响不大。
新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五个或五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可申请设 立总代表处。总代表处总代表以及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适用核准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核准或取消总代表处总代表、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经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批准证书,有效驻在期限为六年。
新办法还规定,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终止变更和展期应于办理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代表机构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外资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自该代表机构被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其他营业性机构的申请。
新办法规定,港、澳、台地区的金融机构及其在内地设立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设立代表机构,比照适用该办法。
新办法将于今年七月十八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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