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北京报道 “几年前,外经贸部出台的《外商投资公司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外商投资型公司在我国境内只能以外汇出资’。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的外汇收入,可它与《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中有关法规却是相违背的,因为在我国境内人民币是具有无限偿付能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投资管理处副处长马少波在日前举行的一个入世政策培训班上作此表示。
马少波说,外商回收投资时撤回的也是外汇,这给外商在境内转股撤资带来了许多不便。如果使用外汇在境内进行跨地区投资时,麻烦则更大。比如一家总部在北京的外投企业,需要在广东东莞投资建厂,光审批环节上花费的时间就要几个月。而在外汇经营业务上,人民币的头寸和外汇头寸不匹配,给计算工作造成很大负担。
据悉,目前,外经贸部正考虑相应法规的调整。马少波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将有关意见提交给外经贸部讨论,不久之后这一法规有望修改成“外商投资型公司在我国境内用人民币贷款或资本金结算,特殊情况下用外汇。”届时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省去诸多麻烦,可以用人民币直接进行投资支付了。
又讯:马少波在同一场合表示,国内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 路途依旧很遥远。
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资本项目管制政策。
谈到我国资本项目何时实现可兑换(也就是人民币汇率何时可以自由浮动)时,马少波表示,这个过程将会相当漫长。
具体而言有三点:一是直接投资方面,并购破产企业时,呆死账太多,国有不良资产很难体现其真实价值;二是证券投资方面,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操作不规范,由庄家操纵股价,市盈率全球最高(达到100-200),净资产基数不真实,若允许资本在国际市场上开放,我国证券市场很可能在一夜之间倒塌,而国企的破产局面将更不好收拾;三是债务市场方面,国际各银行平均债务率约为8%,而不久前,中国央行行长戴相龙公布,目前央行的债务不良资产已高达25%。据了解,这个比例在中银集团香港分部为9%,花旗银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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