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扑面而来
去年以来,国际贸易保护打着各式幌子接踵而至。
在以出口为主的中国东部省份浙江,仅中国加入WTO后的数月中,已受10起反倾销指控,涉及食品、机械、纺织、轻工等多个行业,提起指控的除了欧盟、美国外,韩国、日本和 南美等国家和地区的指控也在增多。
除发达国家外,一些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将反倾销调查矛头指向中国。据印度日前公布的第二份反倾销实施报告称,2001年印度实施的30起反倾销调查中三分之一乃针对中国。
据统计,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今年4月底,已有32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共494起,其中反倾销调查467起,保障措施调查27起。频繁的贸易壁垒行为使我国各行业出口损失巨大,影响到中国出口贸易高达150亿美元:彩电由1993年前出口欧盟100多万台降到去年不足3万台;自行车在1991年出口欧盟200多万辆,目前已基本被逐出该市场;还是在欧盟,我国节能灯出口总额锐减60%。
谁应诉 谁受益
古语云“来而不往非礼也”。但过去,国内企业面对贸易壁垒的调查、指控却常常是有来无回的。据了解,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成立后曾作过统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外国出于贸易保护的申诉调查每年均有,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应诉的几乎是空白,国外市场就这么一块块地失掉。
1994年,外经贸部发布“谁应诉、谁受益”规定以后,国内企业自觉应诉率正逐年上升。据统计,上世纪80年代国外反倾销调查初现时,案件应诉比例只有30%,而如今涉及美国和欧盟的案件应诉率达100%。
实践证明,面对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是企业的最佳选择。
中国第一家应诉反倾销指控的企业堪称典范。杭州弹簧垫圈公司已只身把官司打了10年,诉讼费用高达600万元人民币。从1992年美国商务部初定征收反倾销税率128.63%,到2000年第7次行政复审裁定时定为0%,到现在等待着对上一年度的裁定结果,10年来,“应诉”已生根在这家七成产品的市场在美国的民办企业的骨子里,他们保住了中国弹簧垫圈产品在美国的最后一块市场。
国内彩电业也作出了很好的榜样。
1988年欧盟当地彩电企业开始申诉中国企业倾销;1991年,欧盟裁决对我国国企生产的小屏幕彩电统一征税15.3%;1992年,扩展至大屏幕彩电立案;1995年,裁定对所有中国彩电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1998年12月,欧盟决定对中国彩电征收高达44.6%的反倾销税,这意味着欧盟每年1000多万台的进口市场彻底地对中国企业关上大门。面对这连续不断的反倾销制裁,厦华于今年3月向欧盟提出复审申请获得接受。目前,应诉反倾销的中国家电企业发展到福日、海信、TCL、康佳、海尔、长虹、创维、熊猫等9家。
放弃应诉意味着至少5年或是永远失去对该国的出口权,而且还有可能在其他国家引起连锁不良反应。而一旦应诉,不但有获胜的可能,还可以延缓裁决时间,获得市场机会。
国内企业的诸多努力并未白费。
1994年,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等3家公司挺身应诉美国对一次性打火机征收的反倾销税,裁决下来,有两家的关税由初裁的百分之几十降到零,一家降到百分之二十几。而没有应诉的52家公司都被裁以197.85%的高税而失去市场。
当企业能够积极看待反倾销指控时,它常常发挥出意想不到的促进作用。当年厦华奋起面对欧盟反倾销指控时,其总经理郭则理曾说,虽然欧盟等国对我们的反倾销调查有歧视性,但其规则的设计却体现了严格的市场经济的精神,对提高应诉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水平都大有裨益。
而且随着中国市场的日益繁荣和扩大,特别是加入WTO后,国外产品大量涌入国内,由此也产生了我国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问题,我国从1997年制订《反倾销条例》以来,不少国内企业也举起了反倾销之盾,寻求“正当防卫”。据统计,自1997年12月10日新闻纸行业反倾销调查以来,至今年5月底,外经贸部已对19起反倾销申请公告进行立案调查。其中6起调查已经终裁。对被调查产品征收了4%到78%不等的反倾销税。自2001年11月以来,外经贸部收到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已达12起,数量大大超过以往的4年。
如何更好地开展应诉工作 首先,我国需继续完善以政府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当事企业为主线、多层次的反倾销应诉机制。
其次,外经贸部已经初步建立起以我国驻外经商机构————外国政府————律师事务所————商会、协会————进口商为主渠道的点面结合的应诉预警机制,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将极大提高应诉工作的成功率。
再次,我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成功的最重要经验之一便是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企业团结一致、密切合作。因为对产业损害的调查特别需要参加申诉的企业提供材料证据时及时配合,而且在应诉反倾销案件过程中,同样是竞争对手的国内各企业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重倾销损害整个行业,这是唇亡齿寒的道理。
WTO部分成员根据GATT第23条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态势第一位 第二位 第三位 第四位 第五位 第六 位 第七位 第八位 第九位
美国 欧共体 加拿大 韩国 日本 巴西 阿根廷 墨西哥 澳大利亚
起诉 起诉 起诉 起诉 起诉 起诉 起诉
-- --17起 18 起 4起 3 起 3起 3 起 2 起
被诉 被诉 被诉 被诉 被诉 被诉 被诉 被诉 被诉19起 6起 7 起 4起 3 起 2起 4 起 1 起 2 起
资料来源:《WTO2001年度世界贸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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