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杰升
前日,记者从国家五矿化工、纺织品、机电产品等几个进出口商会获悉,包括各个进出口商会在内的各条渠道正在将《对外贸易法》修订方案的意见汇总上传。如不出意外,这应该是最后一次向业界征求意见了,新《对外贸易法》的出台不过是一个程序问题。据记者从《对外贸易法》修订初步方案看,除了业界事先预期的修订外贸经营主体等方面规定外, 新的《对外贸易法》拟在4个方面给出一些原则性的新规定,充分体现中国的世贸成员身份。
——拟规定贸易壁垒调查。据悉,贸易壁垒调查是一国就其出口产品或服务在其他国家地区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国内法律或缔结的条约或协定采取适当措施。目前,以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欧盟贸易壁垒条例为代表世界主要贸易大国都建立了贸易壁垒调查机制。中国成为WTO正式成员之后,将在更大的深度和广度上参与全球竞争与合作,让中国企业在国外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能够得到适当的法律保护,将是新的《对外贸易法》一项新的重大任务。因此,拟在《对外贸易法》修订中对中国实施贸易壁垒调查加以规定。
——拟将自由贸易协定加入规定。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的区域贸易安排是目前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WTO允许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虽说有利于为多边贸易谈判消除障碍,但是其带有的更大优惠性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同时,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特别是自由贸易协定的安排。因此,拟在《对外贸易法》修订中对中国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
——拟明确单独关税区法律地位。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台湾地区作为单独关税区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在未来的对外经贸关系中,中国将越来越多地面临涉及香港、澳门、特别是台湾等单独关税区的法律问题。单独关税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应当在对外贸易法中予以明确。因此,拟在《对外贸易法》修改中对单独关税区作出原则性规定。
——拟补充规定国营贸易。国营贸易制度是WTO规定允许的一种由政府授予某些外贸经营者贸易特权的贸易制度,国营贸易制度对于中国加入WTO后维护贸易秩序,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具有特殊意义。因此,有必要在《对外贸易法》修订中对国营贸易制度进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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