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彩娜5日北京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人民银行修订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使《办法》与《信托法》的有关内容的表述一致。
《办法》将“原有业务的清理与规范”章节的内容删去,并调整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方式中的有关内容以及对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人民银行将不再规定实行年检制度。
《办法》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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