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香港5月31日电(记者李凯)香港特区《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草案》今天在宪报刊登。这一草案已经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2002年5月28日决定,由2002年10月1日起,调低公务员的薪酬,其中首长级和高层薪金级别减薪4.42%,中层薪金级别减薪1.64%,低层薪金级别则减薪百分之1.58%。
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事务局发言人指出,政府是考虑了公务员薪酬调整既定机制下各项有关因素后,严格按照薪酬趋势净指标而作出调整幅度的决定。条例草案是将按照或参照公务员薪级表或廉政公署人员薪级表划定或调整薪酬的公职人员,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指明的有关百分率,调低他们的薪酬及津贴。
发言人说,作为负责任的政府,我们必须确保根据既定薪酬调整机制而作出调低公务员薪酬的合情合理决定,可以确实执行。立法是确保切实执行这目标的唯一途径。
发言人解释,根据普通法,合约的条款不能由其中一方缔约方单方面作出更改。因此,未征得雇员同意或在合约内没有明文保留调低薪酬的权力,雇主一般不能削减雇员薪酬。
他说,大部分现职公务员的雇用安排,并没有明文列明授权政府可以削减雇员薪酬。就公务员合约而言,政府保留更改任何聘用条款或服务条件的权利;若政府认为有需要,可随时更改这些条款或条件。然而,过去的案例显示,法院不大可能接纳这项更改合约条款的一般权力适用于涉及薪金这类基本的条款。因此,执行没有法例支持减低公务员薪酬的决定,政府会有遭受法律质疑而很大机会败诉的风险。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为此提供解决方案,明文规定公职人员的雇佣合约须理解为该条例草案所列的调整给予明示授权。
《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草案》将于2002年6月5日提交立法会首读,以期在本立法年度内获得通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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