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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先生来电询问:我在深圳关外一家企业找到工作,该企业规定试用期是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能正式聘用我,试用期工资是500元/月,而且要到试用期满后才发。请问,试用期工资有没有一个标准?
深圳市劳动局答复: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见习期间,被试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本报记者 郭海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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