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施行
记者单羽青5月22日北京报道 在中国银行业盛传已久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终于开始有所动作。除城市商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今起施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经营,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制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附表;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包括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及其他风险状况;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如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四是年度重大事项,包括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及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并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施行。该办法还对城市商业银行施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人行将视实际情况分批安排城市商业银行施行本办法,最迟到2006年1月,全部城市商业银行均施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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