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披露年报,并将年度报告置放在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及时查阅
【本报讯】从今年开始,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将变成“透明人”,他们的财务状况将处于公众的有力监督之下。先查查银行的年报,评估一下这个银行的实力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然后再决定存不存款,将成为市民和企业新的理财方式。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该行有关人士表示,出台这一办法,是“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经营”。
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少部分城市商业银行都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信息。但是,除上市银行外,其他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都不够规范,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人基本看不到银行的年报。因此,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是很不健全的。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附表;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包括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及其他风险状况;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如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四是年度重大事项,包括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及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并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
人行表示,《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施行。城市商业银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月1日分步施行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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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做法
实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惯例。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提高银行透明度》、《披露信贷风险的最佳做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文件,对银行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方式进行了规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如美国货币监理署(OCC)于1987年发布了第12号联邦管理条例(12CFR),对美国的国民银行、外国银行在美分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法定最低要求。该条例要求银行须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风险管理、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货币监理署对其采取的强制监管措施等信息。该条例还要求银行须于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将披露内容编制成年度披露报告,以便于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又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也对本地注册银行和海外注册银行在香港的分行的信息披露分别制定了强制和非强制性的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与美国货币监理署基本一致,并要求银行在报刊上发出中英文新闻稿,公布其年度账目及补充财务资料的部分内容。
商业银行对外披露信息,有助于银行的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权益。本报记者王兰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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