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旭报道 国内DVD、打火机等产品与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案还未尘埃落定,一起北京企业向美国企业要求赔偿专利费的案件再次引起人们关注。日前,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宣称,美国罗宾康有限公司侵害了该公司产品HVF(高压变频调速设备的专利符号简称)的专利费,要求索赔专利费2400万人民币。据了解,这能算得上目前国内企业首次就核心技术专利向美国公司发难。但记者昨天采访获悉,由于该公司当年延误了申报专利的最佳时机,能否获胜还扑朔迷离,甚至还有被认定专利无效的可能。
-专利申报比美国企业晚一步
据北京先行公司总裁李必龙介绍,该公司于1994年初生产出HVF样机,但是由于当时负责申请专利的同志没“忙过来”,直到1995年才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报,并于1998年得到批准。“前一段时间,我们发现美国罗宾康公司在中国销售的产品,与我们的产品在设计原理、线路结构上几乎完全一样。而罗宾康公司虽然申请专利在1994年,获得专利在1997年底,但是由于美国专利法与中国专利法的差异,美国专利法是规定在专利批准之日才是法定的公开日。因此,虽然我们申报专利比美国企业晚一步,但是我们在不知道他们发明的情况下,先在国内公开,应该受到专利法保护。更何况,美国公司并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
李必龙透露,罗宾康公司已就此事作出回应,说准备一些资料后会与先行公司交涉。罗宾康公司驻扎在上海的办事处则拒绝向记者透露任何情况。据先行公司估计,美国罗宾康公司在中国的侵权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根据国际惯例中8%的索赔比例,索赔额达到2400万元人民币。
-两种可能导致“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位专家表示,先行公司申请的专利是有效的,但错过了最佳的申请专利时间,有可能使中国企业不但告不倒美国企业,还有可能导致中国企业“专利无效”。据介绍,根据我国《专利法》中时效性原则,只要美国能拿出证据证明他们在中国企业申请专利之前,已经自愿向社会公开专利情况,就有可能导致中国企业“专利无效”。具体而言:一是在美国企业申请专利之后的1994年,中国企业申请专利之前,在中国有产品销售的纪录;二是在中国企业申请专利前,美国公司曾通过媒体充分详细地介绍过产品情况。“美国公司如果能拿出任何一种证据,情况都会比较麻烦。”
这位专家强调,美国公司没在中国申请专利,只能说明他的专利在中国不受保护,但专利申请上仍遵循谁先申请保护谁的原则。对此,先行公司很有信心,但李必龙也坦言,先行公司也预料到了这种情况,正在想办法。
-专利之争以后会越来越多
虽然中国企业向美国企业索要专利费还仅仅是个案,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已开始提醒中国企业:在中国加入WTO后,国与国之间的“关税壁垒”正在逐渐减弱,“专利壁垒”可能会让不少国内企业先摔个“大跟头”。要想在日后具有核心竞争力,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应当是各企业的重中之重。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