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前对国家审计署关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犯罪主体函询的明确答复。
去年,国家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在对某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多名会计人员有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涉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资金达数千万元。由于涉案 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能否构成犯罪规定不明确,一度影响到了案件移交工作。
为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国家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就此事向国家审计署请示,国家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函询。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法工委复字[2002]3号文作了上述答复。该答复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是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对处理此类问题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日前,国家审计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司法解释印发全国审计机关,用以指导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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