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世磊)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办、北京亚太研究院承办的中美破产法国际研讨会昨日在京召开。国家各有关部门人员及国内外专家一道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及立法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据悉,目前各方对破产法大体结构已无意见,但具体条文仍需要讨论,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一、企业破产的原因。草案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有相当一部分老同志过去在国企工作很长时间,对国企情况熟悉,担心该条款对我国的企业,包括国企和其他类型的企业能否适用。
二、管理人制度。有人认为,一个企业管了几年、几十年都没有管好,一旦要破产,法院受理后,将企业交给管理人,会发生难以控制的局面,非常令人忧虑。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否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国企老职工为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但是一直实行低工资,除了简单的生活资料得到分配外,其它都交给了国家。现在企业要破产,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生活没保障。目前在国内某些地方已出现了没有处理好破产失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引起了一些社会不稳定的情况,政府对此非常关注。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法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还需考虑。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破产法要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还要向后推迟一段时间。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和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对我国企业法人破产问题作了规定,对促进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以前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重整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势必连带其合伙人和出资人破产,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破产制度,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比较完善的破产法。
八届人大自1994年起就开始了破产法的起草工作,九届人大继续将破产法列入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草案全文共10章16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财产管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分章作了规定。但商业银行的破产,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据介绍,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公正审理破产案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破产法起草的指导思想是:既体现中国国情又注意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要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整顿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