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媒体究竟有没有权利以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作出批评
胡舒立/文
3月5日,《财经》杂志发表《世纪星源症候》一文,对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世纪星源公司操纵财务报表的行为进行了揭露和质疑。我们没有想到,这样一篇主要以上市公司所披 露的公开资料为依据的分析性报道会引致诉讼,世纪星源公司于杂志面世的次日递交诉状,控告《财经》及作者蒲少平侵犯名誉权并索赔108万元。至3月26日,《财经》已经接到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正式开庭时间被确定于4月22日,《财经》将遵照法律程序出庭应诉。连日来,已经有许多媒体来电来函来人,急于了解我们在此案中的立场与想法。很显然,社会公众当前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世纪星源症候》引致诉讼事件的影响将远远超过报道本身。
中国近年来已经出现过许多起媒体与被报道者权利冲突引致的"侵犯名誉权"讼案,其中以媒体败诉而告结束的不在少数。我们不想在此对过往案件一一评判,说出自己的认同或是遗憾。应当强调的是,世纪星源诉《财经》案与其他案件仍有重大不同:其一,世纪星源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众公司,其行为涉及广泛公众利益,理应受到公众的严格监督;其二,《财经》对于世纪星源的报道基于其公开披露的材料以及作者采用合法手段采集的信息,甚至该公司的起诉状本身也不认为报道失实,仅指控报道"混淆视听"、"主观臆测"、"夸大其词"、"牵强附会",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和形象"。
于是,我们面对的是一个较之以往新闻名誉侵权案更极端也更典型的案例。它将回答非常根本性的问题:媒体究竟有没有权利以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作出分析评论和批评?
我们深信自己行使批评权利的正当性。《财经》创办四年以来,一直依照严格的新闻规范采集事实,报道事实;同时也在秉承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良知,对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尽自己的能力予以揭露,以维护财经领域的基本规范。刊登关于世纪星源财务状况的报道,正是出于这样的基本理念。众所周知,《财经》与世纪星源双方处于两个不同的经营领域,不存在私利的冲突,也没有个人恩怨;《财经》之所以报道此事件,基本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世纪星源症候》的作者是一名证券分析师,从世纪星源的年报等一系列公开文件以及实地采访的材料中发现问题、揭露问题,显示了他的敬业和良知,我们有权利更有义务将其成果公之于众。
《财经》所行使的报道权和批评权,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媒体不仅是行使言论自由的主体,也是广大人民实现言论自由的途径之一。当然,《宪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明确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实践中名誉权与批评权的冲突不可避免。然而,只要媒体不是出于恶意构陷、捏造事实,其行使报道和评论的权利就是合法的,这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中就已经获得认可。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进一步指出:"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据此,只要内容属实就不会构成侵权。
当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特别是法律对于因言论和批评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所作规范远非完备,致使相当一部分新闻名誉权案未获公正审理。鉴于此,一些法学专家一直在呼吁,在被批评对象属于具有影响力的公职人物和公共机构时,应当在个体权利与言论自由之间作出有效平衡。这实际上是要求在对等原则的前提下,保护言论自由以维护公共利益。发生在证券市场上的新闻名誉权案即属此列。当前,全社会的信用状况处于一个非常严峻的关头,保护媒体的批评权对制约不规范的市场行为、重建社会信用更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始于4月22日的世纪星源诉《财经》名誉侵权案,会成为今年业界的一桩重大事件,结局如何尚在未定之天。我们希望并相信深圳地方法院能够秉公司法,维护司法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尊严。《财经》在此案中或胜或败,都不仅是一家得失;此案最终会写入历史,标识出中国当前言论自由与媒体批评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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