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海涛)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除实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视情况采用下列方法验证: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 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获取进口货物报关单;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原币划转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通知指出,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注册会计师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如果注册会计师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询证,银行应在当日予以回复。外汇局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回函。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会不得出具验资报告。外汇局应当建立外资外汇登记台账,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对企业上一年度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本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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