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田毅北京报道
3月7日深夜,北京东郊华润大厦19层的一间客房内,两位身材魁梧的政协委员还在热烈交流着。前者为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后者是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保育钧。
客房写字台上高高堆起了一沓文件袋,文件袋上都印有“两会简报”字样。散放在这 堆资料中的一个文件袋中,装着全国工商联的四份“两会”提案:关于请求国务院授权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主管单位的建议案、关于为社会化信用征信体系尽快立法的建议案、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建议案以及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加强私有财产保护的建议案。最后一份,正是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呼吁“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的提案。
工商联“头号提案”
“我们讲的问题十分具体,谁也驳不倒。”保育钧边端详提案边对记者说。
保育钧是提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保1942年生于江苏南通,196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后在人民日报社历任记者、编辑、副总编辑,一直到现在的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这份标着“全国工商联团体提案之一”的文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详细分析了在产权保护方面,宪法和实际情况存在的脱节之处。
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用“历史惯性”来分析这种法律和实践的脱节,他说:“我们现在正按WTO要求清理修改各类法律,我觉得也应该对有关民营经济的法规进行清理修改。”
其实,自1996年1月保育钧出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起,全国工商联已经在1997年、2000年和今年,三次向全国人大和政协提出修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提案。回忆当初,保育钧几多感慨:“1997年和前年那两次提案,我们说得比较笼统,主要是谈宪法对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应该一视同仁,当时只是讲到‘一起保护’,没有太多分析。而去年听了江总书记‘七一讲话’后,我们认为这个想法需要再提出来,但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保育钧详细解释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条除了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外,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但第13条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上,则没有类似的禁止性条款,这显然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是不利的。所以我们建议加上类似公有财产那样的禁止性条款。”
另一个不甚统一的地方是宪法只规定了国家保护国家和集体以及公民财产,而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组织如企业、社团法人等涌现出来,其中像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很难归入集体经济范畴,尽管它们在《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各类法律中已有财产保护的说法。
还有一个现实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仅拥有生活资料,也开始拥有日趋增多的生产资料。但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列举的都是生活资料,没有提到生产资料。“许多知识产权应属于发明者个人,可归为生产要素,但如果只说保护生活资料,那个人知识产权又怎么保护?”保育钧对此深表困惑。
看似枯燥的法律条文背后,有这样几组基本数据支撑着保育钧的信心:自1990年至今,民营经济对中国GDP增长的贡献已从不到1%达到了43%。与上世纪90年代初相比,私营企业总户数增长了19.5倍,注册资金增长了154倍,产值增长了117倍,就业人员增加了5400万人。
“修宪”前景
3月4日全国政协的一次会议中,江西九江民生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翔说,以前来参加“两会”,“总是有一种当客人的感觉。但自从学习了江泽民总书记的‘七·一讲话’后,确实感到自己的地位高了很多”。
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以及去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提到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论断,更让不少民营企业家眼睛为之一亮。
但关系到宪法的修改,任何国家都是慎之又慎。问及今年这份提案的前景,保育钧直言:“宪法修改有它自己的程序,需要中共中央草拟宪法修改的建议,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最后得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才可提出,最终的修改则要求人大全体会议2/3以上代表赞成。这样算来,即便一切顺利,我们的提案最快也得到2004年才能实施。”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经叔平在两会上以《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落到实处》为题作大会发言。这份2月27日就拟好的发言稿中,经叔平主席在说明全国工商联已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团体提案之后,强调了两点:
“第一,如果近期内难以修正宪法中有关条文,难以修改其他相关法律中对不同财产主体的不同保护态度的表述,则建议抓紧制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各类合法财产的财产权,而不仅仅是一般地保护所有权;
第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重申,未经公安司法机关批准,任何人不得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在履行法定审批顺序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企业家的工作权利,也不得以连带责任为借口变相剥夺其经营管理权。”
经主席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对民间投资的法律环境进行专项检查。
也有政府官员认为,中国私营经济发展很快,但国有资产依然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产权保护只在具体法律中体现就可以了。不管怎么说,采访中多名政府官员代表一致承认,未来几年的确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
恒产与恒心
目前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已经给予相当程度的重视,但这些重视更多体现在细节,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方面。“其实,民营企业最需要的是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要的是市场准入的自由。”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这样认为。
有一个故事:去年浙江永康市要集体参加一个全国性交易会,报名要求参加的民营企业一下子就有1000多家,最后经镇、市两级政府筛选出了400来家。可带队的当地政府官员心里明白,这样浩浩荡荡的大队人马,绝大多数最后还是要用非常规的方式进场。
但正是这些进不了场的私营企业,创造了令人晕眩的业绩———2001年浙江全省个体私营企业纳税753.06亿元,占全省税收比重70%。
陕西省不久前召开的八届五次政协会议上,该省工商联也提出提案,建议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向非公企业,特别是年产值超亿元的私营企业敞开。陕西省工商联有关人士介绍说,非公有制企业一般很难看到政府文件,但政府的政策法规,尤其是如医疗、保险、养老、统筹等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规定,民营企业是迫切想详细了解的。
不少学者认为,目前最现实的选择是尽快出台《物权法》。作为该法主要起草人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梁慧星研究员接受采访时说,我们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给财产保护分出了等级,实行等级制保护和区别对待,这是不公正的。《物权法》设想提出合法财产一体保护,而不管什么所有制。
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会造成社会分配的新的不公吗?这是持不同论点者关注的焦点。不赞成保护的人认为私有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总带有剥夺意味,不可过于放开;而认为必须保护私有财产的人士则相信,市场经济时代,每个人的利益,只能通过人们相互的交换,彼此都从交换中得益。
然而,国家计委宏观研究院日前出台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顺利加入世贸组织后,民营经济仍在近30个产业领域被“限制进入”。
保育钧认为,现在民营经济面对的问题也不少,但归根到底最重要的是要从宪法高度明确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全国工商联“保护私有财产”的提案,最后给出了三条具体建议:一是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其二,在宪法中增加保护企业、社团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其三,在宪法中明确对企业等组织的私有财产是否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如实行,则应明确实行的条件和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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