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欧盟3月5日正式公布了中国氧化锌反倾销案的最终裁决结果,决定对我出口氧化锌征收从6.9%到28%不等的反倾销税,这意味着我方应诉企业在此案中保住了市场。
根据欧盟最终裁决结果,我方一家应诉企业广西柳州有色冶炼厂得到了“市场经济地位企业”待遇,柳州富鑫化工公司等另三家应诉企业得到了“分别税率”,由于我方在终裁 阶段做了大量抗辩工作,终裁税率比初裁阶段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据悉,氧化锌是我国化工产品中单项出口金额较大的商品之一,此案是欧盟氧化锌生产商于2000年11月提出起诉的。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统一协调组织下,国内多家企业参加应诉,其中广西柳州有色冶炼厂、广西银荔集团等5家企业接受了欧盟委员会的实地核查。经过各应诉企业、代理律师、商会等共同努力,此案取得了较低的反倾销税率,中国企业部分保住了该产品对欧盟的出口市场。
欧盟在对此案的审理过程中采取了一些不公平的计算方法,导致中方应诉企业被裁定有“倾销”。在去年9月欧盟委员会就此案做出的初步裁决中,中国企业被裁定了16.9%—33.5%的临时反倾销税。经终裁阶段中方的积极抗辩,在最终裁决中对反倾销税率做出较大调整,特别是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的企业被裁定的反倾销税率都有较大幅度降低,其中柳州有色冶炼厂的税率为6.9%,柳州富鑫化工公司等3家企业的税率分别为11%、19.3%和26.3%。对所有其他中国企业裁定的统一反倾销税率为28%,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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