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朋友讲,他已几次参加人才招聘会,每次都向有关招聘单位提供了详细的个人资料,招聘单位也通知其进行了初试、复试,但最终还是落选了。他对此问及落聘的原因,回答是“名额有限”或“无可奉告”,如此而已。
其实,企事业单位招贤纳才,个人求职应聘,人才交流市场奉行的原则是“双向选择”。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往往是由求职者提供详细个人资料,而招聘单位却常常对其企业 的情况却含糊其词、讳莫如深。这样,“双向选择”就变成“单向选择”了。招贤纳才的单位因掌握了求职者的详细资料而能从容决定选择与否,而求职若渴的应聘个人却因信息不全而难以作出自己的选择。这种在招聘过程中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信息不平等的情况,有悖于“双向选择”的初衷。
既是双向选择,应聘、求职者应该有知情权。“求职知情权”,是指在招聘应聘过程中,不仅招聘单位有权全面了解应聘者的信息情况,个人也有权了解招聘单位除“商机”以外与员工利益相关的信息情况,以及求职者落聘的原因。对此,有关人士指出,如今人才市场招聘会虽然给求职者创造了条件,带来了机遇,但求职者的“知情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求职知情权”不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还应成为一个法律意识上的权利。据有关资料介绍,在发达国家,“求职知情权”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但在国内尚未被各界重视。笔者认为,随着我国人才招聘市场不断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求职者呼唤的知情权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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