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二月二十三日电台北消息:据“中央社”今天报导,针对在祖国大陆的台商适龄子弟因在大陆就学而无法申请缓服兵役,以致无法自由出入台湾一事,台“教育部”今天表示,依照“内政部兵役法”相关规定,只要提供父或母任职证明及其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居住的证明及本人在学证明,于入台后即可申请再出台,其在岛内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两个月。
“教育部”表示,依照“内政部”修正后发布的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的台商及其员工之子,于役龄前赴大陆地区,并于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并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的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于届役龄后的入出台,得检附父或母任职证明及其与父母在大地区居住的证明与在学证明文件,入台后即可申请再出台,其在岛内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二个月。这项规定条文中所提到的证明文件,须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验证。
有台湾媒体日前报导,到大陆求学的役男因当局还没有承认大陆学籍学历而无法申请缓征,如通知服役不报到,将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移送法办,并有判刑六个月及被罚金的前例,台“教育部”因此提出前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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