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海晋) 银行开设网点有了新规定。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规定一家银行在同一城市一次只能申请开设一家支行,而且必须在当地有分行(或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以上的机构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同时应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
本次规定共26条,它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国银 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同时涵盖在内。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由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拨付。设立同城营业支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在申请筹建和开业过程中,商业银行应按《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审批行提交《办法》规定的各项资料。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同城支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申请设立另外的同城支行。经批准开业的同城支行,应在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此外,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三个自助银行。
商业银行同城支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城市名称”+“支行名称”+“支行”;商业银行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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