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王建兵“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加班才能拿3倍加班费。加班费不包括劳动者原来的工资。单位不给加班费,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请劳动监察大队查办。”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得到明确答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支付工资。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只包括初一、初二、初三,所以3倍的加班费也只能按这三天给付,其他时间仅算倒休。
记者了解到,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北京市的法定节假日全年只有10天,即元月1日,春节的初一、初二、初三,5月的1、2、3日以及10月的1、2、3日。
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双休日工作而又不能得到补休的,工作一天应得到工资两倍的报酬;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应得到本人小时标准工资1.5倍的报酬。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解释说,劳动者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除以20.92天。按市统计和劳动部门的规定,单位发给职工的货币都应纳入工资。这样,饭补、交通费、奖金都应算入工资范畴。
有关人士指出,出台这些规定就是让用人单位尽量保证劳动者的正常休息。如果单位不给劳动者节日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首先向单位依法提出合理要求,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所属区县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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