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国民报道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联合制定、发布了《蚕丝流通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深化茧丝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管理。
《办法》规定,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桑蚕鲜茧和干茧实行省级政府定价或省级政府指导价,各地不得将桑蚕鲜茧收购定价权下放到市、县,不得擅自放开价格。
《办法》规定,由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放发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该证书应当注明收购鲜茧的区域范围,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同时,各地应当取消对干茧经营的限制,对正常的流通、经营,不得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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