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出版的最新一期《财经》杂志称,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受罚事件的关联人士之一周强曾与江苏五矿一起经济案件相关,并曾假借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名义在美骗取中资机构贷款。
去年2月,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曾委托美国高特兄弟律师行在纽约起诉,控告一批公司和个人的欺诈巨额贷款的行为,主要被告系一对夫妇周强及刘平。据《财经》获得的一份纽约 中行的起诉书指控,周、刘二人通过他们本人或其亲属拥有的以名为NBM公司及相关公司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骗取贷款,并与银行内部人士通同作弊,使中行纽约分行在1992年到2000年的八年内损失了3400万美元。
《财经》通过采访发现,周强原系江苏省五矿进出口公司(简称江苏五矿)外贸业务人员,80年代末从南京被派往美国洛杉矶金美公司,为一般业务员。他1990年曾卷入一起铸铁体育用品的欺诈案,使公司蒙受了重大损失。周本人因已拿到美国绿卡离开了公司,但当时的江苏五矿副总经理吴巧平因此案在国内被判了11年徒刑。
纽约中行所起诉的周强主持的公司主要是NBM及相关实体,其中包括一家名为扬美的公司。据纽约中行在起诉书中提供的结构图,扬美公司持股70%的大股东正是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Yangzhou Municipal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下称扬州经济开发总公司),另一名股东正是周强的妻子刘平,扬美公司总裁。一位扬州经济开发总公司前负责人告诉《财经》,所谓扬美公司,系周强1992年底到扬州时,与当时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王继先商定建立的公司。扬州一方并未出资,也未参与运作。当时为体现对应的合作,扬州还于1993年5月注册了一家美扬公司,因从未投入实际运作早已被注销。
1996年6月王继先因经济罪案去职后,周强曾找到该开发总公司负责人,要求签署一份打印好的英文担保函,用于扬美公司在美国向交通银行纽约分行融资。该负责人予以拒绝,事后曾向纽约交行去函,表示扬州方面对扬美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关系。
以后,周曾私刻公章,伪造了一份“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担保函到纽约中行融资。对方并未向扬州方面做过核实,贷款却一路绿灯。在2000年初纽约中行起诉周强一干人及NBM公司时,扬州经济开发区也是起诉对象之一。该知情人透露说,当时扬州有关方面曾收到对发律师发来的起诉书。但因担保函被证明确系伪造,此项起诉未能成立。至2001年1月,扬美公司目前拖欠不还的中银贷款本息总计12799435.00美元。
纽约中行今年1月18日曾因违规经营行为受到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Currency Comptroller,简称OCC)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罚款总计2000万美元。
据OCC与中国人民银行在美发布的相关文件称,此次罚款的主要原因因该分行向“与分行前管理层某些人员有个人关系的客户们”提供了优惠,招致“纽约分行重大损失”。此外,中国银行在美国的三家分行均存在经营上的“不安全和不可靠的行为”,包括“给单个客户风险暴露过高、协助一桩信用证诈骗案和一桩贷款诈骗案、未经许可提前放弃抵押品并隐瞒不报,以及其他可疑活动和潜在的诈骗行为”。该行目前正在整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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