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2月1日消息:今日起,国务院公布的五大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
香港商报今日报道称,今后中国电影、出版、音像、文化及金融、保险市场将进一步放开。
社会资金可拍电影
新修改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可以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形式参与摄制影片。
条例规定,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同时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或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图书、报纸、期刊分销开放
新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条例首次对出版物进口作出规定,明确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的条件,此外还加大对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的处罚力度。
盗版将付更惨代价
按照新修改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盗版等违法经营将付出更加惨重的代价。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对违法经营的处罚按照违法经营额作为标准来执行,更有利於操作。按照条例规定,从今日起,录像放映等音像制品放映逐步清理退场:将不再审批设立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已经依法设立的,不得更新现有设备,并在5年内予以关闭。
外资行可以从事存贷款业务
新修改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何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全部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种类的业务。
“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
新条例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包括保单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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