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记者张未民)为促进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和做好支农服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今天颁布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八项措施。
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信贷支农服务。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以物抵贷,不得指定购物单位,不得强行转账;不得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扣收信用社股金、贷款利息保证金、各种税费和乡、村统筹资金等;严禁贷款给个人和企业从事股票交易, 严禁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防止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流入股市;不得向乡(镇)政府、村委会发放贷款,不得用信用社贷款垫发工资和各项统筹,不得发放以村(组)名义统一承贷并用于完成上缴各种农村税、费的贷款。
加强对大额贷款的跟踪检查,严格控制大额贷款的发放。严格禁止农村信用社超规定比例发放大额贷款,已经发放的要做出计划,逐步压回。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控,督促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资产。
明晰产权关系,充实资本金,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能力。一是通过明晰产权,明确信用社由谁投资、由谁管理、出了风险由谁承担责任,通过改革产权制度,形成“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信用社股本金主要由农民投资入股组成,资本积累的大部分按规定转归投资人,同时,由投资人按入股金额承担风险。二是大力增资扩股,大力吸收有一定资本并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有强烈需求的种养业大户、各类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入股、入大股。
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扭亏增盈。农村信用社在固定资产购建之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亏损社在扭亏之前一律不得兴建办公楼和购买小汽车;农村信用社联社不得筹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或抽调农村信用社自有资金兴建办公楼。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券投资管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在确保支农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适当用于债券投资,但要严格控制债券投资品种,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债券外,一律不得购买其他债券。
切实加强各级联社领导班子建设。
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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