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旭报道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涵盖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各项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用113条条款,详细规定了外资银行从设立与登记,到业务范围、任职资格管理、监督管理、解散与清算的各方面内容。据了解,该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细则中“审慎性条件”中对外资银行明确要求“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易宪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具备反洗钱能力是国际上通用的办法。
据易宪容介绍,国际上要“洗”的钱主要指没有正当途径、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具体包括贪污受贿、走私犯毒、买卖军火等多种非法所得。在美国,银行会提前与储户签订协议,要求储户明确告知资产来源、帐户性质,银行还可以定期查询。如果发现有可疑之处,能行使冻结资产等权利。易宪容强调,把银行“具有有效反洗钱措施”列入有关法规,说明我国强化了这方面的管理。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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