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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进言:央行拆分宜缓行 监管模式需慎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1月26日 15:49 中国经营报

  原定于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推迟到今年2月,引发了各方人士的不断猜测。有消息称,此次会议很可能就是否成立新的、独立于央行的金融监管局,从而让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只履行货币及相关政策的单一性金融职能部门等问题作出决定。于是,“分拆央行”成了这段时间的热门话题。可也有一批金融界的专家学者在接受《金周刊》采访时认为:央行分拆只宜缓行,不宜冒进。

  外资过门,央行分业监管遭遇混业大潮

  据专家介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外乎两种,一是中央银行与其他机构分工监管、以中央银行为主,二是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模式。1984年至1993年间,中国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和所有金融监管于一身,是个“超级中央银行”。随着我国证券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1998年5月1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挂牌成立,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职能从央行转移到证监会;同年11月18日保监会成立,原央行监管保险业的职能移交给保监会,两者和央行同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模式由此确立。

  应该说,无论从我国金融机构比较淡薄的风险意识,还是从监管当局有限的监管手段来讲,选择分业经营以及与之相配的分业监管还是比较现实和明智的,有利于加强对新生的证券和保险业专业化管理,有利于防止管理水平不高的阶段因混业经营而产生金融风险。

  但彼一时,此一时。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大举进入,其中很多金融机构是混业经营的“集团军”。而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兵种”各自为战,重复设立网点成本很高,竞争压力必将导致今后几年不同机构营业网点的合并重组。同时,由于传统的存贷业务已没有很大的盈利空间,改善资产质量的压力使政府必然鼓励银行开展中间业务、代理证券和保险业务。此外,保险和社保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得证券业与社保基金和保险业间出现了新的资金流动和风险传递机制。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第六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的表态就是明证:为了适应入世和国际金融界发展潮流,将大力提倡银证合作,因此要加强三方政策协调,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支持金融产品创新,发展银行中间业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以及鼓励证券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据此,中南财大的李格非教授断定:“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

  而在这股即将来临的涌潮面前,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将面临严重挑战。而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提出: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监管是有害的。一方面,公众认为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会得到中央银行相同的保护,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一旦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出现失误,就会损害货币政策的声誉和可靠性。于是,央行既要制定货币政策,又要监管金融体系,两种职能能否很好兼顾,大受质疑。

  学者进言:独立于央行的统一监管模式暂不适用中国

  根据这种情况,有专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的经验,呼吁成立一个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将聚合央行的银行监管职能、证监会的证券监管职能,以及保监会的保险监管职能。而剥离掉银行监管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只是一个履行货币及相关政策的单一性职能部门,同时保监会、证监会将不复存在。这个从分业走向混业的监管提议博得了不少人的掌声,希望通过这次金融工作会议来分拆央行的呼声也日益升高。

  但另有一批专家学者却对立即实施此方案提出异议。他们提出近三五年内还应维持现行体制,只需在央行的领导下成立相对独立的银行监管局,也能加强央行的独立的银行监管职能。香港总商会经济委员会主席梁兆基在回答《金周刊》记者提问时就表示:“我并不认为发展到某一个阶段金融监管就一定要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选择的监管方式也会不同。就像英国和美国虽然现在都是混业经营,但是英国实行的是混业监管,美国却还是分业监管。国内监管构架的设计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应该盲目仿照西方。”

  建行法律事务部经理陈晓说:“近期内银行监管的职能需继续留在央行内部,不可冒然地将其分离出来,皆因相对于其他机构来说,央行资金充裕、政治独立、人才济济和信誉良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由于特殊的经济环境、较低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的法律体制,银行监管架构应有别于发达国家的架构。”

  而针对央行负责金融监管有害论,李格非在接受采访时重申了自己的主张:“独立于央行的统一监管模式暂时不适用于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现在中国的金融结构并不算太复杂,主要还是以标准的商业银行为主,还只是处于实行银行体制开放初期阶段,免疫力不强,常受到系统动荡的滋扰。若将两者分离,对系统稳定有害而无益。另外,中国金融和法律人才的缺乏及公开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较低是不争的事实。若分离,中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可能不利于央行和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协调。可以说,我国银行监管一直与货币政策制定、执行有着密切的联系,货币政策与银行业监管在处理危机、信息互补等方面具有协调作用,因而央行还应在一段时期内继续负责金融监管。”

  刚分又合:央行拆分宜缓不宜急

  当大家围绕央行拆分上演着一幕幕活剧的时候,剧中真正的主角——央行方面却风平浪静,没有任何监管机制要发生巨大变化的预兆。

  日前,央行行长戴相龙表示:“金融监管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今年,人民银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银行监管标准;会同财政部建立更加规范的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从他的话里行间琢磨,央行现阶段更偏向于在现在分业监管体制内微调,而着重点放在了各项法规制度的完善上面。

  作为金融法方面的专业人士,陈晓对戴行长这番讲话特有同感。他说:“其实,监管的法制化建设比监管架构到底是什么模式更重要。中国金融监管的病根在于法定目标和法律原则不明确,没有程序性规定;法律规范大多分布在金融行政规章中,效力等级低。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损害了现有监管体制的效力。”

  确实,我们的分业经营从1995年才开始;分业监管1999年开始,2000年6月广东、北京、上海的保监办才正式挂牌。如果马上又宣布拆分央行,实行混业监管,光机构变动成本就会非常高昂——据人行一位员工回忆:1998年央行内部改组为九大分行时,花费近千万元,单是换的章就数不清。确实,在分业监管体制刚刚成型,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就朝令夕改,我们的监管人员就只能忙活于挪房子、搬桌子了,再好的体制恐怕也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李格非提出:“从长远看,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既然已是大势所趋,到时是应有一个机构独立于央行从事综合金融管理。但在入世后三至五年的过渡期内,我国的金融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所以央行分拆也只宜缓行,不宜冒进。金融这东西毕竟是经不起折腾的。”

  《金周刊》特约撰稿谢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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