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1日记者缪舢北京报道
【记者缪舢北京报道】日前,在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举办的第四届光华新年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作了主题为“入世对中国银行监管当局的挑战”的精彩演讲。据记者了解,这是央行最高级别官员首次在公开场合全面阐述银行监管的新理念。
吴晓灵说,入世后虽然有5年的过渡期,在这期限内,监管当局可以有一些非审慎的监管要求,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采取一些不平等的待遇,帮助中国的银行企业尽快成长起来。“但是银行业的问题非常之多,有很多在过去可以绕开的问题今后不可能再回避,未来5年内必须解决。因此,入世不仅对参加竞争的银行企业有挑战,而且银行监管当局面临的挑战会更加严峻。”她指的严峻挑战主要有3个方面:提高银行监管的透明度、创造条件实现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一视同仁的监管以及监管当局如何对金融新产品监管界线的界定。
经营管理和监管政策的透明
据吴晓灵介绍,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加强银行透明度和信贷风险披露最佳做法的要求,不仅需要披露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的量化信息等6个内容标准,而且披露的信息还要达到全面、实质、及时、可靠、可比5个质量标准。
她说,从今年开始,银行业全面实行国际上惯用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加上新实施的金融业会计制度,实际上表明监管当局的一个目标,就是不管困难多大,要想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入世后能跟外资银行共同竞争,就必须在5年内达到透明度的要求。2001年中国银行对外披露了它不良贷款的比例将近29%,到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将披露今年按五级分类贷款质量的状况,最后一个是中国农业银行,到2005年披露2004年的贷款质量。
除了经营管理、经营业绩的披露外,吴晓灵说,透明度的另一方面是银行监管政策的透明。过去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特别是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有一些靠内部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入世要求,中央银行已经着手清理了100多项规章制度,现在看来对银行的监管法规比较健全。但对银行之外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政策性银行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法规仍不完善,因为对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存在不同的看法。“总体而言,对于各类金融机构市场定位不清,使得我们到现在还不能出台新的法规。”吴晓灵指出,中央银行必须在一两年内确定这几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然后尽快公布新的法规。
三条对策解决国有银行资本金不足
5年过渡期后,对外资商业银行在业务、客户和地域上的限制将被取消,和中资银行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中央银行对所有的银行采取统一的监管政策。吴晓灵认为,对监管当局来说,最大的挑战在于我们怎么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两大难题:一个是资本充足率,一个是治理结构。
吴晓灵说,国有商业银行以目前的经营状况,如果按照新的审慎的会计制度做报表,它将全面亏损。而且在冲销了该冲销的呆坏账后,资本金将会被冲得一无所有。她特别指出:“银行要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和不断补充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且工业部门最近提出来在‘十五’期间还要核销2800亿元呆坏账。如果没有一种改革的思路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难题,恐怕是不行的。”
吴晓灵为此设计了3条改革措施。第一,转让一些在竞争性行业比较好的国有企业股份,用收回来的钱补给一些比较困难需要调整的企业。她强调,如果按照这样一条思路,国有企业在破产调整时,它的银行债务并不都要靠国有银行冲销呆坏账来解决。第二,几十年来,国有企业实行低工资低福利的薪酬制度,现在很多的国有资产是当年职工养老的钱。国家希望通过国有资产减持变现给社保基金,安置国有企业的职工。但在国有股减持方案目前各方面不是特别认同、受到一定阻碍的情况下,吴晓灵建议通过发行国债的方式充实社保基金,让“桥归桥”、“路归路”,减少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的过程中银行的损失。第三,国有银行是不是一定要全部独资?她说,这个问题确实已经到了大家都要考虑的时候了,可以让民间资本进入到国有银行当中来,但国家是控股的。这种方式对于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一个大的突破。
股份制改造国有银行治理结构
“尽管中央银行推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征求意见稿,也推出了银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但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只有国家一个,她必然把所有的管理权分散在国务院的多个部门中。因而在国有独资的情况下,要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缩短委托链,明确出资人,让出资人人格化,是比较困难的。”吴晓灵指出,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应当走股份制改造的道路。
英国的综合监管模式不适合中国
入世以后面对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竞争压力,国内商业银行想做证券、保险方面的业务,而证券公司也想开办银行方面的业务。但在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者之间可能会竭力争取对某些新产品的监管权,同时在另外一些新产品上,又可能彼此都不愿去监管,而这类新产品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是有一定影响的。所以入世以后,用什么样的思路来调整3个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关系,协调各自职责,是摆在监管者案头的又一道题。
有观点认为我国可以仿效英国的综合监管模式,不过吴晓灵对此给予了否定。她说,“综合监管有利于监管当局对各类业务的政策协调,而不至于让金融机构为了批一个新业务不知道该找哪个监管当局。但是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是不太可能的。”
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吴晓灵称,在适应新的金融工具创新的过程中,我们还有一个监管理念需要转变的问题,监管当局应当关注的是商业银行对这个新产品的风险有没有适当的自我控制。如果第一,它向客户充分揭示了新产品的风险,第二,它对风险在银行经营中有适当的控制,吴晓灵认为这个新产品就应当可以发展。
吴晓灵还提到,“刚才讲到很多银行管理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对风险的测量、评估和管理,随着银行新业务的出现,现在银行监管人员自身的素质距离要求还是比较远的。”她说,银行业正在研究怎么样通过一种制度性安排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这种制度安排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改造使银行监管人员不在政府公务员序列之中,因为作为公务员,很难体现出监管人员的市场价值;二是通过一定的资格认证的制度,推动监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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