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记者 邓梅芳
“集体企业发展与法制环境暨北京市可控硅元件厂案例研讨会”日前举行。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有关行政部门应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修改部门自行制定的一些规范,并依法行使其权限,使企业尤其是集体企业能在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下得到发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北京可控硅厂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其优势是拥有万米以上的办公用地。一九九五年九月,可控硅厂的上级主管政府部门以行政手段促成该厂与北京瑞普经济发展公司签署《关于合并组成北京瑞普联合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协议》,但双方至今未依《公司法》就组建新的经济实体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
一九九六年起,瑞普开始长期无偿使用可控硅厂八千多平米的办公用地,而可控硅厂使用自己的厂房还要向瑞普集团交纳管理费和房租。一九九八年,相关行政机构也界定可控硅厂的资产产权归瑞普集团。
到二00一年底,可控硅厂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合并的最大特点是双方原有的法人资格灭失,共同设立新的法人,而不是由一方接管另一方的资产。
针对集体企业产权在上级主管单位的行政干预下屡遭侵犯,著名法学家、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分析,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了,但管制经济在集体企业领域仍大有市场。首先是干预集体企业资产的部门规范不胜枚举,有些部门甚至通过自己设立的部门规章而不受限制地获益,而这些规章实际上是违反宪法而存在的;
其次,由于宪法审查制度缺位,使得宪法保障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目前对违宪及违法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还不能启动有力的惩罚程序,为此,社会经济秩序及司法审判领域都付出了巨大代价,这与中国加入WTO的大趋势不相符合。
近两年来,中国人民大学李义平教授接触了许多集体企业维权的案例,他认为,这种现象本身就说明了社会的进步,是产权意识和法制意识觉醒的结果。从经济学角度看,兼并和重组应是双方自愿的市场行为,而不能靠行政力量左右。在中国作出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承诺背后,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应重新审视自己的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办事,树立服务的理念,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北京律师界人士认为,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作了相应承诺,中国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尤其是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都要进行一次根本的清理,使得法律、法规等与世贸组织的原则保持一致,同时也可以使违宪行为及时得到纠正,以制止对企业,尤其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侵犯,从而为此类企业的改制及其进一步的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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