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段春华)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具体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以及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等。
据悉,资产评估机构若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将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将被责令改正,情节较重者将处以所得收入1-3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资产评估机构若是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将被予以重罚。但对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等重罚,资产评估机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此外,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不得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介绍费,以及恶意降低收费;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不得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违者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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