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七日电(记者赵建华)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的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声称,中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和中国央行的有关规定,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
指引意见稿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间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 、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指引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要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商业银行在章程中应当对股东的关联借款做出如下规定。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不应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借款的除外。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中止行使。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标的。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于事前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商业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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