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莉)记者昨天在人民银行深圳市支行获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在深圳的绝大多数外资银行可望很快开办人民币业务。据介绍,新《条例》对1994年颁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作了不少修改,其中与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密切相关的有:一是在中国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二是取消了现行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即取消《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 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前一年,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5亿美元以上,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要求,只规定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在华开业3年、连续2年盈利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审慎性条件。三是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的新条款,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进程,逐步扩大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范围。
深圳是外资银行进入最早的地区,获营业资格的23家商业银行,都是在1986年、1990年、1996年这三个时段分别进入的,开业都已超过3年。同时,深圳外资银行一向经营情况良好,绝大多数达到盈利2年的要求。截至今年11月末,深圳有8家外资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其中存款余额为18.71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96.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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