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宁江通讯员马军)27岁的郭小姐在胖夫人服装专卖店打工时,曾给公司拍了几次照片做店内广告。但是几年过去,她发现自己的照片立在了大街旁。昨天,海淀法院要求生产胖夫人装的北京奥帕拉服装服饰公司写出书面致歉信,并且赔偿郭小姐精神抚慰金5000元。
郭小姐1997年5月到奥帕拉公司所属的公主坟胖夫人服装专卖店做导购,这年年底,奥 帕拉公司征得郭小姐同意,拍了几张照片给该店做广告。郭小姐也写下了“我本人愿意做胖夫人模特”的协议。从1998年3月起,奥帕拉公司将郭小姐的肖像做成广告,立在东单北新桥南路旁,直到2000年3月21日,郭小姐才在朋友提醒下发现自己上了路旁广告。4天后,奥帕拉公司将广告撤下。庭审中奥帕拉公司称已为做广告模特的郭小姐支付了数千元报酬,但是法庭鉴定的结果否定了报酬书面材料签名为郭小姐亲自书写。海淀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协议中郭小姐同意奥帕拉公司给她拍照,但并不同意在东单北新桥南路旁使用自己的肖像,因此应当认为奥帕拉公司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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